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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南通检察两件案例入选最高检“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
2022-05-18 09:25:00  来源:通检宣  作者:通检宣

  5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以“行政检察‘我管’促‘我管’”为主题发布了“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五批)。此次发布典型案例共5件,其中我市两级检察机关办理的《张某诉江苏省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检察监督案》《江苏省某金属矿砂物资公司生产安全违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2件案例入选

  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坚持能动检察、服务大局、司法为民,通过依法监督的“我管”促进职能部门依法履职的“都管”,用心用情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在《张某诉江苏省某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检察监督案》中,我市检察机关聚焦争议焦点,通过调查核实,查清监督申请人的军龄等关键信息,运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一体化工作机制凝聚争议化解合力,不仅通过司法救助、社会救济等解决张某“燃眉之急”,还推动相关单位“一揽子”解决其生活基本保障问题,推动在法律框架内满足当事人合理诉求,助力解决退役军人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等。

  在《江苏省某金属矿砂物资公司生产安全违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中,我市检察机关发现案涉公司为逃避市场监管而“恶意”注销公司登记,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撤销该登记行为的同时,挖掘出“恶意注销公司登记”问题背后的原因,促进建立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公司登记机关信息互通机制,及时堵塞“恶意注销”漏洞。

  行政检察

  以“我管”促“都管”典型案例

  “检察为民办实事”

  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

  典型案例

  (第五批)

  案例一:张某诉江苏省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退役军人安置 多元救助

  【基本案情】

  1982年,张某应征入伍,1988年因公致残,被评为三等乙级伤残后退役,同年4月到江苏省某市(原某县)民政局安置办报到,未被安置工作,后一直以务农、打工维持生计。2018年,张某得知民政部正在开展“清零行动”,解决1978年后符合条件的退伍军人安置问题,向南通市人社局咨询军龄是否可折抵社保缴费年限,被告知需根据参军档案确认军龄。张某遂向民政部门要求调取参军档案,得知其档案于撤乡并镇时遗失。张某要求民政部门为其安排公益性岗位或者解决养老保险问题。民政部门认为其已享受伤残抚恤补助,安排公益性岗位或者解决养老保险无政策依据。张某对处理意见不服,同年10月要求民政部门归还参军档案、给予其退伍安置、为其办理参战优待证,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政府以该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超过法定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张某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查认为,某市政府的不予受理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张某诉讼请求。张某上诉、申请再审,均被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11月,张某向江苏省检察院申请监督。江苏省检察院依法受理,重点开展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走访某市民政局、查阅张某退役前后关于伤残退役军人安置的法律法规、政策,了解到张某属于“可安置”的情形,民政局限于当时当地经济情况,未为其安置工作。其退役不久后江苏省人民政府即出台《<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类似情形从“可安置”变为“应当安置”。二是向张某战友核实张某参军情况,到某市退伍军人安置办调取张某退伍军人报到登记表、应征入伍通知书,确认其有67个月军龄。三是赴张某所在村调查其家庭、收入、健康情况。了解到张某因2015年遭遇交通事故无法正常工作,且肇事方无力赔偿;2018年,其妻郭某摔伤,经两次手术后留有严重后遗症需长期治疗,夫妻二人仅靠张某伤残军人优抚补助金维系生活,经济极度困难,且郭某因无力支付赡养费被母亲诉至法院。该案法院判决郭某支付赡养费,已进入执行程序。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1.遗失档案是事实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现国家已成立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规范了对退役军人档案的统一管理。2.张某于1988年退伍,其于2018年主张退伍安置,已超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3.根据当时政策,张某不属于必须安置的情形,某市民政局未予以安置并无明显不当,且相关部门已为张某办理了伤残军人证并享有相关待遇。综上,某市政府不予受理的决定、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但综合考虑张某退伍前后关于伤残退役军人安置相关规定的变化,其请求政府给予必要安置、维系基本生存的主张具有一定合理性。江苏省检察院决定立足解决张某基本生计问题化解行政争议。一是运用行政争议化解一体化工作机制凝聚争议化解合力。江苏省检察院发挥指挥、协调、督导作用,加强法律适用、退役军人政策研究解读,指导制定化解方案;南通市检察院先后4次到某市检察院指导,为张某释法说理;某市检察院发挥属地优势,就近联络行政机关、主管单位,及时帮扶申请人。二是“司法救助+社会救助”解燃眉之急。经调查核实张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某市检察院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协助张某依法申请救助金2万元;同时,南通市检察院主动联系当地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推动两级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从退役军人专项关爱基金中给付救助金5000元,有效纾解张某生活窘困。三是多元帮扶凝聚“共管”合力。根据相关规定,军龄视同社保缴费年限。由于本案无法以参军档案核实军龄,检察机关经调查认为,有相应证据证明张某军龄为67个月,该军龄可作为社保缴费年限。同时,推动某市政府办公室、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人社局、镇政府等部门多次联席会商,商议安置、救助方案,最终确立多元救助帮扶方案:由市检察院、信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镇政府共同筹资,一次性为张某补缴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从根本上解决张某生存安置难题。2021年12月22日,张某自愿向江苏省检察院撤回监督申请,并承诺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应有贡献,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从《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因政策变化产生的个别退役军人安置历史遗留问题,应当依法得以妥善解决,最大限度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办理涉退役军人行政争议案件,在审查法院判决是否合法的同时,要重点关注退役军人合理诉求的历史遗留问题。对于法院生效裁判、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申请人合理诉求无法解决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秉持“止于至善”的司法理念,充分运用检察一体化机制,争取党委支持,加强与行政机关横向联动,协调调动各方力量,综合运用司法救助、社会救助、社会基本保障、促进就业等措施,推动在法律框架内满足当事人合理诉求,共促争议化解,通过能动履职,以“我管”促“都管”。

  案例五:江苏省某金属矿砂物资公司生产安全违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恶意注销 完善行政处罚程序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某金属矿砂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装载机驾驶员金某在江苏省某市某区一磨料厂厂区内平整场地时发生事故,致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物资公司谎报事故,将事故现场由厂内伪造为厂外。2017年1月17日,某区应急管理部门认定该起事故不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7年9月25日,公安机关以装载机驾驶员金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发现事故现场存在疑点,并告知区应急管理部门。区应急管理部门随即重启事故调查。2018年6月13日应急管理部门询问物资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的笔录显示,应急管理部门已经明确告知区应急管理部门正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且未终结,要求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黄某配合事故调查,不得注销公司,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019年5月27日,某区政府《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起事故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物资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该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2019年8月21日,该区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同年10月25日,该区应急管理部门对物资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65万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2月19日,物资公司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该区应急管理部门遂决定加处罚款人民币165万元。物资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加处罚款决定书》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亦未履行处罚决定。该区应急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认为物资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已办理核准注销登记手续,裁定不予执行。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1月,某区应急管理部门就该非诉执行案向检察机关反映。某区检察院遂启动执行监督程序,重点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向该区应急管理部门调阅行政处罚卷宗材料,核查行政处罚作出前的调查程序、证据是否规范、客观;二是检索法律法规和关联案例,研判案涉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关系,重点论证物资公司在被明确告知不得注销的情况下,仍申请注销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注销”;三是前往物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居住地实地调查,确认注销公司行为系法定代表人黄某授意。经查明,物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黄某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依法公告送达后,明知公司即将面临行政处罚,在承诺配合事故调查且不注销公司后,仍利用其公司异地注册、公司登记机关与某区应急管理机关信息不对称的漏洞,未向处理事故的应急管理机关和公司登记机关主动履行告知义务,即申办了案涉公司注销登记。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上述注销公司登记的行为系使用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公司注销登记,其目的是通过注销公司逃避行政处罚。2021年2月4日,某区检察院经征求公司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检察院意见后,向该地工商登记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撤销物资公司的恶意注销登记。工商登记机关采纳检察建议,撤销案涉注销登记,恢复了物资公司的主体资格。

  2021年3月30日,某区检察机关在该区应急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同时,依法向该区人民法院发出行政非诉执行立案监督检察建议,指出应急管理部门逾期申请强制执行有正当理由,建议法院依法受理。法院采纳检察建议,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同时表示在办理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件中,将加大对恶意注销公司登记逃避行政处罚行为的审查、甄别力度。

  检察机关专项调研发现,出现“恶意注销”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公司登记机关分属异地,没有建立信息互通渠道。检察机关多次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推动建立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公司登记机关信息互通机制。2022年3月14日,某区检察院与区司法局牵头行政审批局、应急管理局、卫健委、人社局等9家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措施,形成《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的联席会议纪要》,明确:一是告知行政相对人在案件调查期间不得注销公司,并通过调查笔录、告知书等书面形式固定证据;二是行政机关立案调查后应当评估是否存在“恶意注销”风险,必要时函告公司登记机关,在案件调查期间暂停注销登记;三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检索并确认公司法人的登记状态,并在执法卷宗中予以记录;四是加强执法人员法律风险培训,提高执法能力,避免执法漏洞,尽量缩短行政处罚办案期限,减少投机取巧者的可乘之机。会议纪要下发至全区行政执法机关,要求执法过程中遵照执行。同时区检察院向市检察院汇报,推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项行动。目前,在该专项行动中,当地检察机关已发现同类案件线索20余件。

  【典型意义】

  企业法人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依法独立承担责任。将正在接受行政处罚调查的企业予以注销,使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难以实现,是逃避市场监管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得到负面评价。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已启动行政调查程序,不得注销公司,但行政相对人主观上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调查期间不得注销公司法人资格,仍申请注销公司登记,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和行政调查机关主动如实报告的,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存在“恶意”。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恶意”注销公司登记的,应当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撤销该登记行为。对于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公司登记机关分属异地,因信息渠道不畅通,导致“恶意注销公司登记”问题的,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通过检察建议、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完善行政程序,建立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公司登记机关信息互通机制,堵塞“恶意注销”漏洞。

  编辑: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