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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道出的校园欺凌问题,如何破局
2024-02-24 08:32:00  来源:通检宣  作者:通检宣

  近日,春节档电影《第二十条》广受热议。该影片讲述了一名挂职的检察官韩明在工作与生活中发生的故事,影片中传递的“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司法理念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共鸣。

  作为一名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的检察官助理,在观影时,我十分关注影片中另一贯穿始终的问题——校园欺凌。

  何为校园欺凌?

  《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第一百三十条第(三)款对校园欺凌做了如下定义: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就表现形式而言,影片中最为直观的是肢体欺凌与言语欺凌:学校教导主任的儿子张科伙同他人在厕所里对同学进行辱骂、踢踹,同学韩雨辰见义勇为后,张科又拉拢社会青年对韩雨辰进行恐吓、殴打;丫丫因父亲被捕入狱,受到同学孤立、恶意中伤等等。此外,现实中还存在着影片中未明确涉及的网络欺凌等情形。值得注意的是,在很多真实案例中,这些欺凌手段往往叠加发生,对被欺凌一方造成身体特别是心理上的严重创伤。

  校园欺凌为何屡禁不止?

  影片揭示了当前对校园欺凌行为的发现难、界定难问题,比如,被韩雨辰救下的那位被欺凌的同学,并没有主动站出来指认欺凌者,让原本容易解决的问题变得复杂。但换位思考,我们又不能对其过分苛责,毕竟作为一个未经世事的中学生,面对一直以来的“强权”压迫,出于自保情有可原。与此同时,虽然校园内有一定数量的监控设备,但欺凌者在实施欺凌行为时,又会刻意避开而选择厕所、角落等监控死角。正如影片中的韩雨辰那样,虽然目睹了欺凌现场,但见义勇为的他却被视作不合群,从而成为新的被欺凌者。耳濡目染之下,挺身而出帮助被欺凌者或者出面作证的未成年人只能会越来越少。

  在这种情况下,僵局只能从外界打破。

  艺术来源于生活,影片中的这些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家庭方面,教导主任对儿子张科疏于管教,不细加证实就完全否定儿子参与校园欺凌的可能性;学校方面,张科威胁被欺凌的同学时说道“去告状也没用,我爸是教导主任”,从这一细节上,体现出校方可能存在管理教育不到位、校园安全隐患治理不彻底等问题……

  可以说,校园欺凌问题的治理就像是一场涵盖多领域的“大型考试”,出现任何一处短板弱项都会被直接判为不及格。《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构建了“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体系,尽最大可能地为未成年人提供了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对于现实中复杂的校园欺凌等侵害未成年人现象,我们要强化各部门的协调合作,提高应对校园安全问题的效率和质量,同时加强对学生群体不良行为的分析研判,把校园欺凌问题预防在萌芽初始阶段,才能尽可能的避免恶果的发生。

  面对校园欺凌我们还能做什么?

  影片最后交代了学校教导主任及其儿子张科被予以训诫的处理结果,有观众可能觉得偏轻,但这正是未成年人工作的特殊之处。司法实践中,我们在处理涉及罪错未成年人时,与对一般刑事违法犯罪强调打击相比,更多强调教育、感化与挽救。

  具体到实践中,根据校园欺凌的程度和性质,参照分级干预的划分标准,对于轻微、萌芽的欺凌行为,学校、家庭应注意了解欺凌行为产生的原因,重点给予相应的心理辅导。

  对于较为明显但尚不严重的欺凌行为,仍应摒弃报应主义观念,探索使用调解、陪伴模式,创造条件与机会促成欺凌者对被欺凌者在名誉、身体、心理的修复与补偿,借此形成“共情”意识与友善价值观。

  对于严重、长期的校园欺凌行为,学校应及时上报情况,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如果欺凌者情节恶劣且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依法进行立案查处,追究其刑事责任,消解欺凌者自恃年龄“优势”恣意妄为所引起的公正缺位,尽最大努力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环境。

  在依法处理的同时,我们司法机关应持续能动履职,充分发挥检察官作为挂钩学校“法治副校长”的作用,通过法治课堂进校园的方式,协同学校优化课程体系,提升法治课比重,引导问题学生补足认知缺陷、自觉达到行为纠偏的效果,同时也通过面对面授课,向在校师生及学生家长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应对举措,帮助营造友善、和谐、法治的校园环境。

  编辑: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