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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检察院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监督事项和监督方法
2021-06-03 09:25:00  来源:通检宣  作者:通检宣

  为防止领导干部、司法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以及确保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正确履行义务,确保检察机关依法、公正、廉洁行使职权。当你(单位)发现检察人员有以下行为,请予以监督举报。

  监督事项:

  1.违规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违规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违规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4.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的;

  5.在办案中依法应予回避而不回避的;

  6.违规泄露司法办案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检察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7.违规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8.违规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的;

  9.违规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的;

  10.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的;

  11.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违规担任原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

  1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13.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的;

  14.其他违反纪律作风规定的行为。

  监督意见反馈方式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监督意见可直接邮寄我院或来电投诉。

  邮寄地址: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处收(南通市濠南路251号 )。邮编:226000。

  监督举报电话:0513-55002219。

  南通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6月

  编辑: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