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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保护怎么做,南通检察这3个案例告诉你
2023-03-02 09:12:00  来源:通检宣  作者:通检宣

  近日,南通市法宣办组织开展了长江大保护典型案例评比,经专家评审、综合评判,南通市检察院报送的1个案件被评为长江大保护“以案释法”典型案例,2个案件被评为长江大保护特色做法典型案例

  长江大保护“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从如皋检察多元履职督促修复水源地环境看以非对抗性公益诉讼方式高效保护长江生态环境

  作者:如皋市检察院章艾华、邹越

  如皋市某港务公司(以下简称港务公司)在长江主航道附近有2个泊位及部分仓储堆场,位于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该公司违反规定,在水源保护区装卸煤炭、矿砂等散货,在堆场露天仓储煤炭,对水源地生态环境造成污染风险。

  如皋市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通过无人机航拍、调取书证等方式,查清港务公司持续数月违法作业污染水源地环境的事实,并向相关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履职。2021年2月20日,该院对港务公司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发布诉前公告,公告期满未有适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同时,委托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评估本案环境损害结果并出具修复方案。

  2021年3月9日,如皋市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社会各界5名代表担任听证员,港务公司完全接受听证评议所达成的建立生态修复林等意见,并逐条作出书面承诺。当年植树节前后,该公司在长江北岸平整荒滩28亩,种植中山杉2000棵,播撒草籽600公斤,并计划建设防污设施。为期一个月的植树绿化期限届满后,如皋市检察院再次邀请听证员监督评估验收,开展了第二轮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认为,公益林替代性修复的效果已初步实现,修复情况较好,无需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该院采纳听证评议意见,对本案终结审查,并持续开展“回头看”,跟踪监督养护情况。

  长江大保护特色做法典型案例一

  “长江南北沿岸四地一岛”公益诉讼共治共保机制

  作者:如皋市检察院 时捷

  2021年4月,由如皋市检察院牵头,南通市通州区、如皋市、张家港市、靖江市四地检察机关联合构建了“长江南北沿岸四地一岛”公益诉讼共治共保模式。2021年9月,该院联合南通如皋海事处,在如皋水上绿色综合服务区设立“张·靖·皋”三地检察联络岗,加强检察、海事协作,推动检察监督触角延伸至江面水面的最前沿。

  深化融合,常态推动一体化保护。四地检察院设立“长江大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协作领导小组,形成监督保护整体合力。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邀请海事、环保等行政机关列席,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领域疏通堵点,共同研究问题,细化举措,实化协作。信息互通,深度运用大数据资源。充分利用2021年建成的全省首家公益诉讼检察指挥中心,在汇集6个实时监督平台的基础上,进一步融入相关市区环保等大数据信息,与海事部门船舶监管平台互联互通,共同对流域内生态环境进行研判。协作保护,能动开展法律监督。与海事部门联合开展长江生态环境巡查、长江船舶污染整治等保护工作,依法督促造成环境污染、生态损害的单位、个人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联合开展跨区域的补绿复植、增殖放流等活动,推动一体化生态修复。共同提升,着力增进公益诉讼工作品质。四地检察院实现业务培训讲座、专家咨询研讨资源共享,定期开展公益诉讼检察“沙龙”,围绕法律适用、证据收集、个案办理等进行交流,进一步提升公益诉讼团队的专业素养,为“长江大保护”提供能力支撑。

  长江大保护特色做法典型案例二

  服务高质量发展构建长江口生态公益保护跨江跨区检察协作机制

  作者:海门区检察院蒋秋湘

  《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海门区检察院强化法律监督,加强协作配合,通过建议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程序等方式,为长江大保护提供有力检察保障。

  建机制,内部互联与外部互通双管齐下。对刑事、民事、行政检察案件办理中发现的损害长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线索,建立信息共享、办案协同、结果反馈工作机制。与区生态环境局、海事处、公安局会签工作意见,就水污染防治与监管、打击非法采砂等凝聚工作合力。与上海崇明区院、宝山区院等5家单位合作,挂牌成立北长江口检察协作办公室,开展务实合作,变“各自为战”为“协同作战”。重配合,刑事处罚与公益诉讼共同发力。聚焦江水岸堤保护,在办理某公司非法排污案件中,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诉前检察建议,推动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该公司自愿缴纳500万元生态修复保证金。聚焦长江十年禁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犯罪,增殖放流鱼苗1600余公斤,通过举行公开听证、公开宣告等形式,有效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目的。与崇明区院协作办理的1起案件获评最高检“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强治理,生态修复与日常管护筑牢屏障。推进生态环境损害劳务代偿,积极运用恢复性司法理念,推动生态环境损害劳务代偿制度在海门落地,最大限度实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18家企业27人在海门区青龙港绿地生态公益林,通过劳务代偿的方式折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出有益探索。

  编辑: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