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43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地方金融监管局:
经研究,现对王某某代表提出的关于严厉打击“套路贷”的建议提出如下会办意见,供你单位答复代表时参考。
一、全市检察机关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思路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我市检察机关对于“套路贷”刑事犯罪案件的办理根据高检院、省院坚持依法严惩、突出法治性的要求,切实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坚持聚焦问题导向,突出针对性。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总结办案经验,突出集成性,对办理“套路贷”案件实践经验和优秀办案方法进行了系统集成、提炼升华,并在全市检察机关推广。
“套路贷”常与“黑”、“恶”势力以及“软暴力”相伴而生,全市检察机关在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过程中,注重关注“涉黑”、“涉恶”及“软暴力”线索,确保通过“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办理与“扫黑除恶”紧密结合,维护社会稳定。
二、代表建议的落实情况
关于王桂兰代表提出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应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依法惩治“套路贷”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建议,2019年4月9日,全国扫黑办在京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四个意见。四个意见的出台,对于精准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铲除黑恶势力犯罪有着深远的指导意义。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从严从快办理 “套路贷”犯罪案件。全市检察机关将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将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与中央“扫黑除恶”部署紧密结合,适时提前介入侦查机关“套路贷”案件的办理,与法院就相关案件的管辖、法律适用等问题会商,统一认识,同事做好审判监督工作,用好检察权,办好人民满意的案件。并将案件办理情况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等途径公布。
(二)进一步厘清“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三)进一步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所参与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而提供帮助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四)进一步依法确定“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明确“套路贷”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为实施“套路贷”所设立的公司所在地、“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签订地、非法讨债行为实施地、为实施“套路贷”而进行诉讼、仲裁、公证的受案法院、仲裁委员会、公证机构所在地,以及“套路贷”行为的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所得财物的支付地、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全市检察机关在办理“套路贷”犯罪案件时,特别是办理黑恶势力实施的“套路贷”犯罪案件,及时与法院商请管辖权事宜。
四、代表沟通情况
我部已将代表建议办理情况与王桂兰代表沟通,当面听取王桂兰代表的意见与建议,王桂兰代表对我部的答复表示非常满意,并对两高、两部的四个意见给予高度评价,希望检察机关在精准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犯罪中更多贡献检察力量。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