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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检察机关 办理套取专项资金案件情况调研报告
2019-08-21 10:15:00  来源:南通检察  作者:通检宣

  江苏省院:

  为全面准确掌握本市检察机关办理套取专项资金案件的情况,市院研究室组织各基层院对“套取专项资金案件”开展了专题调研。我们在样本选择上,摸排了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贪污、职务侵占、挪用公款、挪用资金、私分国有资产、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等罪名,选择南通市院和九家基层院作为调研样本采集地;在调研方式上,采取全面调研与重点调查、核查相结合的方法,在掌握南通市院和五家基层院基本情况基础上,重点对开发区院、港闸区院、启东市院和海安县院开展重点调查、核查;在数据与案例采集上,我们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逐一查阅案件基本信息,对收集的典型案件认真研究法律文书,并与案件承办人联系沟通,力求全面准确掌握一手资料。调研期间,共与五家基层检察院和五名一线检察干警面对面交流,听取五名承办人员案件查办情况介绍,查阅法律文书三十六份。

  (一)具体办案情况

  1.基本情况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南通市检察机关办理套取专项资金案件49件65人。其中,套取科技补贴案件3件3人,套取扶贫资金案件11件13人,套取其他专项资金案件35件49人。所涉罪名主要包括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等。

  南通市检察机关办理套取专项资金案件

  (2016年1月1日—2018年4月30日)

  2.案件特点

  通过对办理的“套取专项资金案件”的归纳、分析和总结,我们发现它们如下几个特点:

  一是行为人单独或共同利用了本人或他人主管(或分管)、负责、或者经手专项资金的职务便利。如开发区院办理的杨欣华、王蓉、李炜、范利明等贪污案,被告人原开发区相关拆迁项目(标段)的业主代表或者现场拆迁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杨欣华伙同南通通和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负责人王蓉、南通诚成房屋征收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李炜、南通诚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利明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拆迁事项、伪造相关资料等手段,骗取了拆迁补偿款1000余万元。

  二是作案手法采取了虚构、虚报冒领,违反规定,或者收受贿赂后把关不严等方式。如海门市院办理的该市科技局腐败窝案,其科技局原局长、知识产权局原局长(正科职)张炳荣、原副局长(副科职)姜美平、原工业科科长、原成果科科长(副科级)张振东先后八十与此收受企业贿赂,然后在工业科技项目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成果鉴定、项目验收等方面把关不严,致使科技补贴专项资金被肆意套取、使用,时间长达十年之久,产生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是专款专用制度受损,大额专项资金被套取、使用。从这些案件的危害后果来看,这些财政专项资金或者被被个人侵占,如通州区院办理的窦晓忠、许建新、丁建苏等八人贪污案,八位被告人在协助政府发放垫青费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共谋通过虚报工程项目、工程量等方法,侵吞国家建设专项财政资金671560元;或者被挪作他用,如港闸区院办理的邵长斌挪用公款案,被告人邵长斌将海关待结算账户里的资金115万元转入私人银行卡,供自己购房、购车、还贷等;或者遭受严重损失,如海安县院办理的郑建华、朱群滥用职权案,被告人郑建华、朱群明知该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不符合“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项目”申报主体资格,仍对申报项目予以核准上报,致使870万元的中央和省级新网工程专项资金被套出。

  3.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情况

  通过调研发现,在办理“套取专项资金案件”过程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身影均有出现。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国家工作人员与他人勾结,伙同实施,如羌校君、陆士冲滥用职权案,羌校君在陆士冲处得知单位每年食品安全检测等财政专项预算资金均有结余后,二人商议以变现方式把结余专项资金套取出来。羌校君遂指使单位相关科室人员到超市、饭店、农贸市场虚开发票或填写统一领据,将财政拨付用于食品、消毒产品、公共场所以及餐饮业采样检测的专项经费套取出来,共套取专项资金1221184元;要么自己单独实施,如胡庆国玩忽职守案,被告人胡庆国在负责通州区关闭小企业计划及资金申报审核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未认真履职,致使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该区三鼎建材公司有限公司被列入关闭小企业计划并获得补助资金95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2)犯罪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协助政府从事管理活动的人员等几种类型。纵观“套取专项资金案件”的犯罪主体,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行为人单独无法达致既遂。具体而言,与“专项资金”发生关联的“三类人员”包括:(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被告人邵长斌是南通海关工作人员,

  被告人王国强

  原任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南通市通州区农业委员会副主任,被告人陆跃斌原任通州区农业资源开发局副局长,被告人胡庆国原任通州区发改委行业科科长、经信委工业科科长,被告人朱正兵原任滨海园区农业处工作人员,被告人羌校君原任南通市卫生监督所所长;(2)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如被告人郑建华,原任海安县供销合作总社主任,(正科级),被告人朱群,原任海安县供销合作总社副主任科员(副科级),被告人陆士冲原任南通市卫生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后勤处工作人员,后被市卫生局委派至市卫生监督所任财务负责人;(3)协助政府从事管理活动的人员,如被告人黄施忠原系村支部书记,

  被告人桑

  某某原系如东县岔河镇龙凤村党支部书记,他伙同该村个体户葛某某、村干部王某某、崔某某等人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农村卫生厕所改造数量、侵占农村卫生厕所改造专项资金,占为己有,贪污42012.88元。

  (3)权力受到监督制约形同虚设

  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管理、监督、审批、使用专项资金的职权或职务形成的便利应当受到相应地监督制约。但是,调研发现,所谓的监督制约均形同虚设,有的甚至连虚设也不设。如原如皋市供销合作总社党委书记、主任王有进,明知该市供销社系统企业品德连锁超市的持股为虚假入股,仍拍板决定品德超市申报项目通过初审并向上级推荐,致使所报项目申报成功,品德超市获得财政拨付的项目引导资金80万元,如皋供销社分得152672.96元;海门市科技局,在2012年以前没有设置纪检书记和纪检机构,而恰好在2001至2012年这十年,绝大多数犯罪事实就在这期间发生。

  4.其他方面情况

  (1)不起诉案件比较多。

  调研发现,不起诉被告人的案件比较多,达到10件10人,罪名分别是贪污罪(2件)、滥用职权罪(5件)和玩忽职守罪(3件);此外,还撤案1件1人,即海安县院就撤消了时金春滥用职权案。

  (2)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被告人处刑较轻。

  即便有的案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去了,刑事判决结果也比较轻。如崇川区院办理的胡庆国玩忽职守案,被告人胡庆国被崇川区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羌校君滥用职权案,被告人羌校君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朱正兵玩忽职守案,被告人朱正兵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二)办案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在专业化方面,学习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财会专业知识等需要加强

  专项资金也称为“专门项目和专门用途的资金”。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一方面要吃透上级机关对“专门项目”和“专门用途”的文件精神,着重要学习和研究“专”的方向和指向;另一方面也应当掌握一定的财务和会计方面的专业知识,特别是账目流水、记账规范与技巧、账单的名实相符等。

  2、在排除干预、插手、过问等方面,应严格依照相关规定

  高检院印发的《关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在办理套取专项资金案件过程中,变相“干预”、“插手”和“过问”案件的情形时有发生。碍于情面和不良政治影响,一些干预、插手和过问情形并未如实记录,需要引起重视。

  3、检察机关通过办案引导、教育、影响发案单位(即特殊预防)和社会大众(一般预防)还不够精细和深入

  检察机关办理套取专项资金的案件,既是满足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新需求的基本手段,也是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检察官要在正确使用法律的前提下,密切关注与套取专项资金案件密切相关的诸如政治政策、价值导向、社会民意等政治因素和社会因素,将办案的链条向横向拓展、向纵向延伸,真正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三)预防治理的对策建议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1、对策建议

  (1)专款专用的信息不对称

  政府有关部门对于专门项目和专门用途资金的政策文件没有依法全面、及时向社会公开,使得老百姓对于专项资金的信息知之甚少,出现专款专用的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现象。

  (2)事后监督纠正对于亦然之危害结果于事无补

  办理专项资金案件是对已经发生的专项资金被虚报、冒领严重危害结果的纠正。专款专用制度、政府公信力已然遭受严重破坏。透过办案再回过头去反思,我们发现,事前和事中的监督制约要么缺失,要么没有效果。这一现象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防患于未然,不仅要有机构和人去防,也要有效预防。

  (3)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2017年,“两办”印发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31号),套取专项资金案件的犯罪分子(国家工作人员)既是专项资金的管理者,也是一名执法者,当然应当承担普法责任,而不能执法犯法;检察机关作为司法者,也应当承担普法责任,应当鼓励和要求办案检察官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以案释法”、“释法说理”。

  2、下一步工作打算

  (1)依法全面推行政务公开

  2016年,“两办”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办后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切实按照通知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大力推进“五公开”(即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以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2)专项资金实行全程同步跟踪监督

  2011年,国务院修订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它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2013年,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

  其第二十四条规定,后补助经费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2010年,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台了《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其第四条规定,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所以,专项资金应当依法依规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等部门的跟踪监督。

  (3)切实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

  南通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和《南通市“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考核办法》。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也及时出台了《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所以,全市检察机关在办好套取专项资金案件的同时,也应当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通过多种形式将办理的套取专项资金案件“以案释法”,教育和引导人们遵守专项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

  (4)深耕厚植司法办案主责主业

  检察官办理套取专项资金案件即是做好其主责主业的表现,但是,还应当继续在专业化、精细化和深入化方面下大力气、花大工夫,要通过办理这类案件,让被查处者心服口服,让案发单位心悦诚服,让全社会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充满信任和敬仰。

  编辑:郭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