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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民间拜神风潮
2020-10-30 11:12:00  来源:通检宣  作者:通检宣

  

  《封神演义》中的赵公明在隋唐时期是以瘟神形象出现的,北宋以后才被供奉为财神。

  南宋中后期奸相频出,朝政腐败严重,外受异族侵扰,内陷赋税支绌困境。同时,商品经济却大规模发展,城镇兴盛,不确定因素增多,地方民众开始通过寻求心灵慰藉排忧解惑。求人不如求神,民间神祇信仰空前繁荣。

  与此前民间崇祀均为帝王将相不同,南宋的民间信仰开始出现平民化和官僚化的神祇。神祇拥有和人类一样的欲望和思想,人神之间的相处等同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神祇看重的首先是精雕细琢的塑像,其次是金碧辉煌的庙宇,最后才是配享的供奉。人类追求神祇的显灵与庇护,神祇追求人类的承认和供奉。只有遵循这种互惠机制,俗人才能得到神灵的庇佑。因此,神祇的平民化意味着南宋人唯“灵”是信,这是南宋实用主义的理学影响所致。对南宋的民间信众而言,重要的不再是神祇的出身,而是即时的实用效果。于是,民众普遍将那些公认为“显灵”的人尊崇为神灵,期盼福祉降临。

  当平民化的神祇难以解决庶民大众的诉求时,神祇便开始官僚化。世人若是认为像身、庙宇、供奉皆不能满足神祇的需要时,他们就将最珍视的官位献上。于是,地方开始向朝廷为神祇上请封号,这就形成了南宋日渐普遍的神祇赐封制度。朝廷赐封民间神祇原本并非宋代首创,北宋初年较为少见,后期达到高潮,南宋则一直延续。朝廷赐封可以通过不断地承认地方神祇之灵性来控制民间神祇,达到管控民间信仰,以靖地方之目的。

  南宋建炎三年,宋高宗赵构下旨:“神祠遇有灵应,即先赐额,次封侯,每加二字至八字止;次封公,每加二字至八字止;次封王,每加二字至八字止。神仙即初封真人,每加二字至八字止。妇人之神,即初封夫人,每加二字至八字止。”朝廷按照神祇灵验的可靠性依次将各地神祇从封侯到封公,直至封王。已经有封号的神祇,朝廷则增加封号的字数,从两字、四字、六字,最后到八字来晋升神祇官爵。地方神祇越灵验,所封官爵就越高。神祇的官僚化,让习惯依赖父母官的地方百姓有了祈福的新寄托,世俗世界的官员更会借助信仰世界的官僚神祇来安抚百姓,治理地方。

  地方士绅上表请封神祇有自身利益的考量。自五代以来,取士不问家事、婚姻不问门阀,平民通过科举或经商等途径迅速崛起,士绅取代了门阀贵族成为新的地方势力集团。如果经由他们申请最终得到了朝廷赐封,无疑会提升地方精英的社会声望,进而巩固自身的社会地位。大多请封的神祇就是地方士绅的先祖,被赐封自然是士绅光宗耀祖之事。

  多数地方官员会支持士绅请求神祇赐封。因为通过赐封那些得到地方精英崇奉的神祇,地方官能够把握住地方社会的脉搏。县令、县尉和主簿们在征粮征税、处理讼事、安定地方秩序时无不依靠地方士绅。

  总体说,地方神祇的崇拜者——父老、乡吏、进士、以及官员等主要的社会阶层都有动力为当地神祇争得赐封,这也是地方的荣耀。请封成功后,社会各阶层人士便能在祭祀活动中融合一体,增强了地方的凝聚力。在当时内忧外患的南宋地方,神祇赐封制度带来的社会整合效应于维持地方治理尤为重要。只有形成了广泛的凝聚力,才能抵御外敌,防范灾荒,确保社会不会顷刻倒塌。

  赐封制度包括按照神祇的贡献来赐封官爵位,以及将神祇之祠庙列入官方祀典两项重要内容。对那些曾经显灵帮助百姓抗灾防害、转运得福的神祇,朝廷会特派官员核对神迹是否真实以及按照神迹贡献的大小判定是否赐封,其基本标准是:“以死勤事则祀之,以劳定国则祀之,能御大灾则祀之”(《国语鲁语上》),严格遵守儒家祭祀的礼义,那些没有资格获得崇祀的神祇便被排除在外。

  同时,一座祠庙被列入官方祀典是其合法性的标志,只有将其信奉的神祇之祠庙列入祀典,才能保证香火永续,持续显灵。民间祠庙一旦被列入祀典,地方官员须每年春秋两次前去该祠庙祭祀,并严格按礼书执行祭礼,以防止不合礼法的祭祀活动存在,这是官方管制民间信仰的主要方式。因此,官方必须慎重选择列入祀典的祠庙,否则可能无端增加官府的工作量。通过对神祇和祠庙的鉴别和认可,朝廷在礼仪和礼义两方面保证理学之根基不会在外族入侵、国难当头之际遭到动摇,此乃精神收益。

  从实用主义来看,赐封民间神祇能够带来财政上的意外收获。南宋规定僧侣可以免除赋税和徭役,于是,在民间信仰大肆兴起之际,成为一名僧人或者其他宗教职业者一时间炙手可热。“义利并重”的理学启蒙让科举致仕不再是南宋人求职的首选,正如南宋编纂且广为流传的《袁氏世范》及时且真诚地告诫道:“如不能为儒,则巫医、僧道、农圃、商贾、伎术,凡可以养生而不至于辱先者,皆可为也。”面对庞大的军费与官僚俸禄支出,朝廷不得不尽可能地扩张财源,不可能放任民众成为一个赋役豁免者。韩森在《变迁之神——南宋时期的民间信仰》中指出,官府对承认道士与僧侣合法身份的度牒开价甚高,度牒收入成为当时国库收入的一项重要补充……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编辑:孙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