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梁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近代国家原则上禁止私力救济,若令民事纠纷任由私力救济解决,可能导致秩序混乱,更会丧失社会稳定的基石,故国家设置法院或其他机关,系期望人民产生纠纷时,得以和平及正当方式解决。否则,如不当假以私力解决即属违法。然而现实中因情势紧迫,等待公力救济可能导致权利实现面临困难,故在一定范围内还应承认私力救济属于违法阻却事由,此种私力救济即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又称自救行为,指行为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采用法律容许的权利保全措施,系阻却违法性事由之一。目前文献对自助行为多有提及但深入论述者较少,与实务判例结合者亦不多见。本文拟从基础理论、法律规定入手,并结合实务判例辅以比较法的思路对自助行为进行研究,以此抛砖引玉。
一、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与法律适用
(一)构成要件
1. 须为保全自己之权利。若为他人权利则不构成自助行为,此外行为人自身权利必须实际存在而非其想象,否则可能构成所谓“误想自助”,而不构成自助行为。
2. 须行为人有自救、保全的意思。例如扣押债务人货物抵债,如无所有之意思,又无强暴胁迫的行为,即不能构成犯罪。
3. 须情势紧迫而国家公力无从及时协助。此“公力”常指法院或公安,如债务人即将于机场离境,后难返回,债权人上前拉扯阻止其离开,而此时债权人来不及申请法院保全处置,且即使报警,警方亦会认为系民事问题而难以通过限制债务人离境的方式提供进一步援助,债权人上述行为即应被视为自助行为。而所谓“紧迫”,是指不及受有管辖权的公务机关援助,且若不在其时为之,其权利即无法实行或实行显有困难者。
如甲设置铁门阻拦他人通行,乙为恢复通行毁损铁门。法院认为,乙方在甲设置铁门后并非无法请求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援助,但乙未求援助而擅自毁门,不构成自助行为。
4. 须手段适当。此处中的适当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类型上,仅能对债务人的自由予以拘束或对其财产予以押收或毁损。自助行为并非为了使债务直接得到清偿,而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地位。例如债权人可从债务人处拿走金钱,但不允许直接将金钱占为己有,其若想保持对金钱的占有,必须取得法院强制执行或财产保全的许可。二是行为在程度上不能逾越保护权利之限度,否则亦不能免责。例如仅押收一物就足以保全其请求权,即不得押收他物;又如债务人虽逃避,但可押收其物时,即不能拘束其自由。有德国判例认为,自助行为中的暴力须符合《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即禁止对债务人采取诸如打断骨头或甚至造成生命危险的行为。再如土地所有权人对修建在自己土地上多年的他人祖坟及附属建物,迳行挖去,也当认为已超越自助行为的必要程度。
5. 事后及时申请公力救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52条规定,(依自助行为)拘束他人自由或押收他人财产者,应当即时向法院声请处理。前项声请被驳回或其声请迟延者,行为人应负损害赔偿之责。据此,自助行为完成并达成暂时性保全效果后,是否及时向法院声请亦应视为自助行为阻却违法性的要件。例如债务人欲出国躲债,债权人在机场阻拦、拘束债务人出境后,必须即时向法院声请为适当处置,否则不能阻却违法性,而可能构成犯罪。
不过,德国有学说认为,因为事后有无声请法院介入是自助行为此一“侵害行为”完成后才发生的事件,该事件不可能回溯地改变已阻却违法的具体效果。因此,自助行为后有无声请法院,并非自助行为能够产生阻却违法效果的客观要件。
(二)法律适用
我国民事法律虽然规定了紧急避险及正当防卫为阻却违法事由,但对自助行为并无直接规定,存在法律漏洞。笔者认为,自助行为与正当防卫较为相似,均系紧迫情势下实施的防卫行为,二者在民法理论上也均为阻却违法事由,故在法律上应予相同评价。因此,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自助行为可类推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
二、自助行为与周边概念的区别与联系
自助行为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均为阻却违法性事由,三概念易生混淆。
1. 差异。自助行为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相比,三者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被保护的权利客体、法律的程序要求、受损的权利及手段等方面,具体而言:
首先是被保护客体之差异。正当防卫以及紧急避险所保护之权利,其范围相较自助行为更为广泛。正当防卫是为排除自己或他人权利所遭遇之危难所为之行为,其所欲保护之权利并无限制,紧急避难则是为保护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体、自由、财产四种法益所为之行为。自助行为仅限于保护自己之权利,且该权利仅限制于可请求对方履行、未罹于时效、可强制执行的民事请求权,包括物权请求权及债权请求权在内,但理论上不应包括物之交付请求权、行为或不行为之请求权。
其次是行为后的程序要求。自助行为后,须立即申请公力处理,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均无此程序要求。
第三是受损之权利及损害手段。正当防卫系依据“正对不正的”法理所形成,限制较少,而紧急避险则因其可能嫁祸于人,故须加以限制,而自助行为仅为保全请求权,以利未来实现,故对其限制最重。手段上,自助行为仅限于对他自由或财产采取拘束、押收或毁损三种手段,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则并无此种限制。
2. 竞合关系。不过,虽然上述各个阻却违法事由互有区别,但如一行为同时符合各事由的规定要件,则可同时适用各事由之规定,亦即各事由处于法条竞合状态。以盗窃动产为例,对于虽已既遂但支配赃物尚未稳固的情形,仍许对侵害人实施包括取回动产在内的防卫行为,此时,占有人的自助行为与正当防卫两种阻却违法事由即存在竞合关系。
又如甲欠付乙款项,乙径自将甲之菜刀取回抵债,甲追踪欲将刀取回,乙抗拒,甲以拳殴乙,乙受伤。法院裁判认为:(1)甲虽欠乙款项,但乙取菜刀的行为不符合自助行为的情形;(2)甲为菜刀的合法占有人,但其占有权被乙非法侵害,其可实施恢复占有的自助行为;(3)当甲欲恢复占有时,乙不加以抗拒,系对甲权利的不法侵害,甲为防卫自己权利起见,以自力排除其侵害,属防卫行为,因当时情势,甲若非拳殴则不足以达成其收回原物的目的,即使乙受伤,甲之行为仍属正当防卫之必要。
这里,再来看一下民刑关系下的法律效果。自助行为在民事上属合法行为而不负损害赔偿责任,既然民法如此,作为最后手段的刑法,更不应认定其属犯罪行为,故在刑法实务及学理上,一般均认为自助行为具有刑法的除罪功能。
三、涉“自助行为”案件的类型化分析
四、
第一类:证据保全行为。
例 1 :如欲通过起诉主张债权,明确被告身份系必要条件。因此,为甄别债务人身份,拦住债务人或拿走其身份证明,在法律上是允许的。
例 2 :外籍劳工人地两生,其为保全今后向克扣其工资的劳务中介者的诉讼权利,中介向其展示了薪资单,并已收回放入包中,外籍劳工一把抢过皮包,狂奔至安全处,仅将薪资单取出,将皮包等遗弃。法院认为,简言之,若不采取强制行为留存民事债权事证,未来对债权实现有重大障碍,故(外籍劳工的)该行为亦属于自助行为的范畴。
第二类:阻止债务人逃脱。
例 1 :四被告为原告公司员工,在原告公司欠付四被告工资的情况下,四被告阻拦原告公司将设备搬离原厂址,给原告造成损失。法院认为,原告称公司搬迁设备是在4月8日15时,而四被告的报警时间是当天15时8分,四被告及其他员工在采取自助行为后马上向派出所报案,通知了劳动部门和街道办相关部门,随后亦申请了劳动仲裁和财产保全。四被告的行为符合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
例 2 :被告是出租车司机,原告乘车后拒付车费且欲离开,被告上前阻拦,拉扯中原告受伤。法院认为,原告接受服务拒付车费即欲离开,如被告不予阻拦,则难以实现其收取服务费的合法权益,被告阻止原告离开系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然行为,被告采取阻止原告离开的同时,亦向公安机关报了警,请求处置。从被告行为的前提要件、目的要件、时机要件、方式要件等分析,其行为系属自助行为性质。但被告对原告系饮酒且行走站立不稳的情况是明知的,其对饮酒行走站立不稳的乘客进行拉扯的行为,可能造成该乘客摔倒受伤的后果。但被告疏忽大意,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将饮酒之后行走站立不稳的乘客拉扯倒地致受伤。被告自助行为的注意义务不足,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三类:扣押债务人财物。
例 1 :债权人将债务人的挖掘机拖走。法院认为,作为私力救济的自助行为在手段上必须与实现自己的权利相适,即具有相当性。本案中,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于凌晨时分直接到存放挖掘机的场所将挖掘机拖走,其行为时间、地点和方式均超过必要的限度。另外,原告拖欠被告的款项为首付款12000元、银行按揭款20829.02元,但被告却将原告总价达330000元的挖掘机直接拖走,已明显超出被告主张权利的应有范围和价值额度。综上,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
例 2 :承租人未经同意将租赁房屋给他人使用构成违约,出租未经诉讼即强行收回房屋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承租人起诉。法院认为,出租人应首先通过诉讼行使权利,其行为不构成自助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类:胜诉后自行“强制执行”。
例1:朱某起诉刘某要求返还房屋并获胜诉判决。判决生效后,朱某未申请强制执行,而是擅自将刘某物品从房屋内腾出,给刘某造成损失。刘某起诉要求赔偿,法院认为,其腾房行为可以通过执行程序解决,不具有紧迫性,故不构成自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