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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注意要点
2020-09-29 15:38:00  来源:通检宣  作者:通检宣

  文/刘湘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诉讼部

  文/张静

  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的依据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指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院审判人员主持或协调沟通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就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自愿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并得到法院认可的诉讼活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允许调解,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协议内容,并应当公开。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程序

  相对普通民事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程序分为以下几步:第一步,调解内容协商程序。法院立案后,被告即可以提出调解意愿,原、被告可以就环境修复方式、赔偿数额等进行协商。法院在进行证据交换或庭前谈话时,如被告对侵权事实认可,法院可以主动推动原、被告进行调解,协商相关调解事宜。法院开庭审理后应当征求原、被告意见,主持调解。第二步,调解内容完善程序。如果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应申请法院审查同意或根据法院意见进一步完善调解内容。第三步,调解协议内容公告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第四步,调解协议最终确定程序。调解协议内容公告后,如果没有收到公众的意见或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应出具调解书并公开。调解书生效后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被告应遵守履行。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应注意的问题

  (一)哪些案件应尽量调解

  不是所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都适合调解,有些案件可以调解,有些案件不适合调解;有些案件要尽量调解,有些案件不要调解。哪些案件应尽量调解?一是案件比较简单,事实比较清楚,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案件,比如养殖场污染案件。二是需要鉴定又难以鉴定的案件,比如地下水污染,主要是污染的程度、范围难以确定。三是难以找到评估机构或者鉴定方法不成熟的案件,比如湿地等一些特殊生态功能损失的鉴定。四是鉴定费过高的案件。有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鉴定费非常高,动辄数百万,如果能调解尽量调解,避免筹集高昂的鉴定费,而且鉴定的结果也有风险。五是是否属于公益诉讼范畴且争议较大的案件,比如文物保护案件,只要能实现文物保护的目的,调解也是很好的方式。

  (二)调解内容的确定

  1.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请求已实现的可以放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原告为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请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请求被告承担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但是,进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被告的行为、环境本身会发生变化,如果能确定被告已停止了侵权行为,或者排除妨碍、消除了危险,调解时该内容的请求可以放弃,因为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 修复(恢复原状的修复)责任不能放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用。如果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有要求被告恢复原状的请求,调解时原告不能放弃恢复原状或修复的责任,但修复的方式包括监督的方式可以协商调解。

  3. 修复(恢复原状的修复)费用不能少于基本恢复的费用

  基本恢复的目的是使受损的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复原至基线水平。如果被告不修复由第三方修复,被告就要承担修复及相关的费用。调解时修复的费用原告应掌握最低的限度,即满足恢复至基线水平的需要。如果第三方是按照恢复至基线水平目标确定方案修复费用仍不够的,调解时应约定被告要继续承担费用,否则有有损社会公共利益之嫌。实践中,有些案件可以将受损生态环境修复至可接受风险水平作为修复费用承担的最低限度。当然,作为原告应尽量按更高的标准争取修复费用。

  4. 鉴定(评估)意见确定的费用(修复费、生态损害赔偿费或生态功能服务费)不能随便减少

  调解时,如果修复费用、生态功能服务费已经有了鉴定(评估)意见一般不能减少。如果被告对鉴定(评估)意见提出异议可以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根据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结果再协商确定修复费用。

  5. 生态损害赔偿费或生态功能服务费一般不能放弃

  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有赔偿生态功能服务费,一般来说不能放弃。但有些案件生态服务功能并不明显,鉴定也困难,如果被告能完成生态恢复的基本目标,可以放弃对生态功能服务费的主张。

  明显有生态功能破坏的生态损害赔偿费或生态功能服务费不能放弃。

  6. 主观没有故意或故意行为已停止的可以放弃赔礼道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所以,许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都会有要求被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但赔礼道歉应限于故意违法的行为或者特殊后果严重的行为,如果主观上没有故意或故意行为已停止并积极治理修复环境的可以放弃赔礼道歉。

  (三)调解的费用尽量能直接用于环境治理或修复

  调解的费用如何管理是调解成功的重要因素。目前有:将费用放到法院专户的、由被告设专户的、设立专门基金的、放入已有环保基金的、信托的、放入财政的等,采取哪种方式与被告、法院、当地政策等有关。判断的标准就是能否有利于执行并尽快完成修复。其中,放入财政是最应避免的方式。

  (四)调解过程中多听取意见

  在调解过程中,尤其是涉及修复方案、监督方式等可以多听取当地公众、支持单位、环保等行政部门的意见,使得调解更接地气。

  (五)注意专家意见的使用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时,侵权的事实应该是清楚的,但污染程度、范围、修复方案、修复费用等不一定很清楚,为避免质疑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案情请专家出具意见供调解参考是很好的方式。

  编辑:孙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