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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听证】房栋副检察长主持公开听证,当事人当场表示息诉罢访
2020-11-09 14:44:00  来源:通检宣  作者:通检宣

  “我申诉多年,心结始终没能解开。这次检察机关为我的案件专门召开听证会,解开了我心中的疑惑,我很受感动。年纪大了,以后我也不必再到处跑了,谢谢你们!”76岁的申诉人张某某感慨地说。

  2020年11月4日,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公开听证会,张某某多年的申诉案件终于得到息诉化解。  

  案情回顾

  刑事申诉人张某某系原审被告人张某的父亲。张某系吸毒人员,且有贩毒前科,于2015年被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一审判决后张某未上诉。判决生效后,申诉人张某某不服,分别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均被驳回。张某某仍然不服,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组织听证

  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发现张某某长期对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存在疑问。念及张某某年事已高、“护子心切”等实际情况,分管控申工作的市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房栋高度重视,要求以实打实的办案工作强化释法说理,让老人尽快消除疑虑、安心生活。

  为进一步增强释法说理效果,市院在征得张某某的同意后,特邀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主任季翔,市人大代表、狼山街道洪江社区居委会副书记、居委会主任许蓉蓉,市政协委员、江苏圣典(南通)律师事务所主任汪明华共同参与公开听证会,房栋副检察长担任听证主持。

  解开心结

  听证会上,申诉人张某某讲述了其子张某的成长经历及涉毒过程,并阐述了多年来持续申诉的理由:张某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针对申诉人张某某的疑惑,案件承办检察官解释了有关运输毒品罪的含义以及法院判决适用的有关法律规定,阐述了毒品犯罪相关会议纪要的出台背景以及会议纪要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地位。通过宣读张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结合相关规定,承办人指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张某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当场查获,毒品数量多达100余克,明显超出其个人正常吸食量,应当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因此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3名听证员认真听取了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承办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说明,经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是正确的,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同时,三位听证员又分别从自身作为律师、社区工作者等身份的角度,对申诉人展开情、理、法的沟通与交流,把释法说理工作进一步做到申诉人的心坎里去。张某某当场表示将息诉罢访。

  

  “组织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主动立足维稳大局,破解实践中信访矛盾难题的举措。通过公开听证,让群众百姓打消心中疑惑,提升司法公信,提升新时代检察工作的群众满意度。”市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房栋如是说。

  编辑:孙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