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典型案例】“惩治+修复”,一案三查助力403平方米“毒土地”换新装
2022-03-25 09:47:00  来源:通检宣  作者:通检宣

  房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承办单位:如东县院

  承办人:马银霞办案组

  提要

  耕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而我国人口多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耕地保护尤显重要。如东县院在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过程中,综合运用刑事公诉、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职能,在追究相关污染责任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推动行政机关督促拆除建设在基本农田上的违法建筑。另外,检察机关秉持着“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环境立法宗旨,通过将上游企业列为民事公益诉讼共同被告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的方式,确保了基本农田的生态修复效果。

  (检察官实地查看土地受污染情况)

  简要案情

  侵权人:房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从事废品收购业务。

  侵权人:南通某材料科技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某化学工业园区。

  侵权人:南通某甲油品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某村。

  侵权人:南通某乙油品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某村工业园区。

  房某某为了维持生计,租用杨某某位于如东县某镇某村的基本农田及简易板房作为经营场地,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处理资质的情况下进行废品回收。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房某某多次向南通某材料科技公司、南通某甲油品公司、南通某乙油品公司收购废油桶,将这些废桶运输至租用的场地进行切割加工。房某某整个加工过程未进行任何环保防护,桶内废油等物质流入场地的土壤中。上述废油桶及桶内废油均属于危险废物,导致基本农田被污染面积403平方米,经过鉴定,生态环境公益损害达70余万元。

  检察履职

  追加上游企业为被告,提升民事公益诉讼办案效果。如东县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房某某污染环境一案时,将民事公益侵权线索移送至该院公益诉讼部门。在对该民事公益侵权线索的审查中,公益诉讼办案组发现,该污染环境案中有三家涉案上游企业长期、多次向房某某出售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桶,其行为虽然违法,但并未达到污染环境罪的构罪标准,因此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三家企业明知自己公司产生的废桶属于危险废物,仍出售给无处置资质的房某某,从民事侵权角度看,这三家企业与房某某都对涉案基本农田的污染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涉案企业的污染行为以及诉讼后生态损害修复效果,公益诉讼办案组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企业追加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共同被告。同时公益诉讼办案组及时敦促房某某主动对案涉基本农田上的39.04吨危险废物进行了无害化处理。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四被告同意支付检察机关提起诉讼请求的全部赔偿款。目前,该调解书经公告后已生效,涉案基本农田上堆放的危险废物也已经全部处理完毕。

  (与行政机关会商违章建筑拆除情况)

  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推动有关部门斩断污染源。公益诉讼办案组经实地勘察后发现,案件涉及的土地是基本农田,土地上建设的简易板房系违章建筑。该土地被占用后一直未能用于耕作,被污染的土壤也需经时间修复后才能重新进行耕种。在此期间,农田生态系统损失一直在不断累积。公益诉讼办案组遂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全面履行基本农田保护及周边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管职责,切实保护土地资源。如东县院牵头责任部门实地查看被污染场地,召开落实耕地保护检察建议的联席会议,行政机关就积极开展生态修复工作达成共识。在检察官多次上门释法说理之后,涉案土地的承包人杨某某主动配合相关行政机关拆除了简易板房,并对硬化的水泥场地予以平整恢复。生态环境部门亦对涉案三企业违法处置危险废物行为作出了处罚决定。在2021年6月25日全国土地日到来之际,如东县院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听证员,对该系列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听证。检察机关通过展示案件办理效果接受公众评议,不断强化社会公众的耕地保护意识与环境保护意识,构建起检察权、行政权同向而行公益保护格局。

  (召开听证会)

  协同推进长效长治,筑牢司法保护屏障。主动探索耕地保护长效机制,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合作联盟共建协议,从日常联络、定期会商、信息共享、案件移送、专业支持、联合办案等方面入手,共同破解耕地资源保护难题。成立土地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宣讲团,将房某某及三家涉案企业全部纳入宣讲团,让当事人现身说法,配合行政机关深入企业生产一线以及各乡镇开展环境保护、耕地保护专题法律宣讲,帮助企业规范危险废物网上申报、转运、处置工作。目前该宣讲团已深入乡镇、企业开展宣传活动3场,以案释法,强化群众耕地保护意识,引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跟进基本农田修复,全力守护耕地红线。在该民事公益诉讼案经东台市人民法院调解后,如东县院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相关规定推动生态修复。该院积极与东台市人民法院联系,将前期被告已缴纳在法院的35万余元生态损害赔偿金转入如东县财政账户。目前,被污染地块的污染物已清理完毕,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会同环保部门、属地乡镇按照生态修复鉴定意见进行复垦。

  (与行政机关会商土地修复情况)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准确界定侵权责任人,实现谁污染谁治理。本案中,如东县院将上游企业列为民事公益诉讼共同侵权人,不仅符合环保法的立法目的,更能保障损害赔偿金落实到位,确保生态修复的效果。

  细化检察办案举措,确保违章建筑拆除到位。本案涉及的土地是基本农田,如东县院在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将守护耕地红线贯彻始终,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基本农田保护监管职责。在农户将违建房屋拆除后,开展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听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司法公开公正,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提出惩罚性赔偿,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民法典》新增了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条款,本案提起诉讼时民法典已生效。因该案污染农田的损害还在持续,如东县院起诉时提出了3倍的农田生态系统期间损失赔偿金,被法院认可并予采纳,为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积累了新的经验。

  编辑: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