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南通检察1案例入选检察机关依法保护侨胞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2024-12-24 09:17:00  来源:通检宣  作者:通检宣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履行维护侨益职责,积极回应侨胞需求和司法实践需要,最高检与中国侨联立足“大侨务”观,在依法履行各自职能的基础上,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系机制,持续加强对地方检侨合作业务指导,围绕涉侨权益保护深入调研、会商,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于今年11月,联合出台《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涉侨检察工作的意见》,发布依法保护侨胞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本批典型案例共5件,其中南通市通州湾检察院办理的陈某、孔某某、某生物技术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入选。

  陈某、孔某某、某生物技术公司

  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核酸技术有限公司原新药发现部副主任、高通量筛选平台负责人。

  被告人孔某某,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不起诉单位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主要从事寡核苷酸产品开发与技术服务。

  被害单位某核酸技术有限公司系从事新药研发的侨资企业,成立于2016年,公司创始人李某为美籍华人,核心团队有大量外籍科学家,公司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小核酸药物高通量筛选QC标准”(以下简称“QC标准”)是由该公司创始人李某等人在小核酸药物筛选和开发中总结形成的独有技术,系该公司商业秘密。2021年3月至10月,陈某在担任该公司新药发现部副主任、高通量筛选平台负责人期间,与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某某等商定,共同以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名义承接药物委托开发项目。在参与拟定合同过程中,陈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了“QC标准”,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私下安排部门员工范某等人利用公司实验平台进行多轮生物实验。后利用公司授予的接触权限,擅自使用“QC标准”分析实验数据,形成实验报告。

  2021年10月24日,某核酸技术有限公司发现陈某行为后报案,并将陈某开除。陈某将自己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被公安机关调查一事及时告知孔某某。为顺利完成药物委托开发合同,孔某某与陈某商议继续使用前期实验数据,完成最终实验报告。2021年12月8日,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根据陈某完成的实验报告交付第一阶段实验成果,陈某根据约定获得生物筛选部分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3.48万元。

  2023年5月9日,江苏省如东县公安局以陈某、孔某某、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2023年11月8日,江苏省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孔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提起公诉,对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决定不起诉。2024年2月22日,通州湾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三万五千元,禁止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小核酸制药的生物筛选工作;孔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一审宣判后,陈某提出上诉。2024年9月29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履职情况】

  (一)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追加漏犯。案件立案侦查后,通州湾检察院主动提前介入该案,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查扣重要物证、提取电子数据、调取含有技术秘密的合作协议、实验报告、交易记录等,厘清犯罪发生、发展的经过,明确各参与人的具体行为。最终查明,虽然案发前孔某某可能并不明知陈某将公司商业秘密用于项目合作,但在案发后,孔某某已知陈某侵犯公司商业秘密,仍要求陈某使用前期实验数据完成最终报告并交付实验成果,与陈某构成共同犯罪。经通州湾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追加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和孔某某为犯罪嫌疑人一并侦查。

  (二)准确认定商业秘密,释法说理促使认罪认罚。审查起诉阶段,通州湾检察院通过专家咨询论证,补充鉴定(说明)和技术咨询,查明“QC标准”所选用的单个指标和阈值范围虽已公开,但完整的5个指标及其阈值组合技术方案未被公开,且通过补充调取“QC标准”研发改进的相关资料、记录,进一步证实“QC标准”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依法认定该技术方案属于商业秘密。针对孔某某的无罪辩解,检察机关结合在案证据详细阐明法律上认定商业秘密以及认定“明知”商业秘密的规则,最终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三)促进赔偿和解,帮助侨企及时挽回经济损失。通州湾检察院依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开通绿色通道保障双方律师阅卷权。针对某核酸技术有限公司过高的索赔要求和陈某、孔某某等对赔偿数额的异议,通州湾检察院依据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认定的权利人损失金额,引导双方在律师参与下开展多轮磋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共识,签订赔偿协议书。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孔某某、范某等刑事、民事共同侵权主体按约赔付人民币111万元,并取得被害公司谅解。

  (四)落实行刑反向衔接,做好犯罪治理“后半篇文章”。考虑到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此次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小,犯罪情节轻微,且已经赔偿权利人损失并获得谅解,通州湾检察院对其依法决定不起诉。对于该公司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通州湾检察院向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意见,建议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2023年12月30日,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对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五)深化以案促治,检侨联动护航侨企发展。判决生效后,通州湾检察院结合办案中发现的某核酸技术有限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管理漏洞,依法发出法律风险提示函,引导该公司完善实验室耗材领用、重要仪器设备操作记录、实验信息记录保存等制度,健全相关技术信息秘密等级标记,使用和接触权限设定等,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同时,联合南通市侨联为全市多个科创园区负责人以及侨企代表开展专题讲座,重点解读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提升侨企商业秘密保护能力和水平。

  【典型意义】

  涉侨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力量。平等保护侨企合法权益,对树立良好营商环境,增强侨胞回国投资信心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应当立足检察职能,依法加大对侨企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办理涉侨企案件,坚持提前介入,引导全面规范取证,查明遗漏罪行和人员。针对专业性较强、争议较多的涉商业秘密案件,充分发挥专家咨询论证作用,依法准确认定商业秘密。对于单位犯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及时移送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形成打击闭环。办案中注重综合履职,积极探索刑事责任追究和民事责任承担一体化解决机制,通过搭建磋商平台,强化释法说理,促成刑事、民事侵权主体共同自愿承担侵权责任,帮助侨企及时挽回损失,减轻诉累。深化检侨联动机制,强化以案促治,通过风险提示、法治讲座、政策宣传等形式,全面保护侨企创新成果,护航侨企高质量健康发展。

  编辑: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