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公布
江苏省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十大典型案例及提名表扬案例
我市2件案例分别入选!
【基本情况】
自2017年6月开始,潘某、唐某等人租用废油加工厂进行废油加工,加工过程中,共计将260吨含油污水排入兴石河中。经认定,油罐和船舱中废油为危险废物。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6月17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通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第三方评估,该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631.50万元。办案过程中,经与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协商,确定先由行政机关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通州区检察院全过程参与磋商,并为环保机关合理分配赔偿责任、科学确定赔付方案等提供专业指引。同时,多次参与对赔偿义务人释法说理,提高其赔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在检察机关见证下,6名当事人与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涉及的赔偿金额421.8871万元均已缴纳到位,修复工作正有序开展。
【典型意义】
一是全链条追溯。向非法销售废油的人员、非法出售废油的有关公司进行追偿,规范上游单位的行为。
二是多部门联动。全过程参与案件办理,为生态环境部门合理分配赔偿责任、科学确定赔付方案等提供专业指引 。
三是磋商与诉讼相衔接。针对赔偿义务人拒绝赔偿的情况,指引赔偿权利人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基本情况】
2020年7月,刘某某在明知重金属废水未经处理会污染环境的情况下,将厂房分租给袁某某、郭某某等5人从事金属表面热处理生产,大量含有铅、铬等重金属的工业废水,未经过任何净化处理便直接排放进附近泯沟。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海门区检察院第一时间立案,经研判,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要求职能部门依法及时启动磋商程序。
经第三方评估,本案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85.5701万元。2020年12月22日,海门区检察院联合区生态环境局和区公安局组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小组,与本案当事人开展集中磋商。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对赔偿义务人进行释法说理,当场与房东刘某某、加工点责任人郭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等签订赔偿协议4份,53.22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缴纳到位。针对未能达成磋商一致意见的袁某某、仲某某,海门区检察院建议赔偿权利人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典型意义】
一是履行严格责任,强调违法必究。将法律赋予的监管权力和手段落到实处,准确研判房东和直接侵权者的连带责任。
二是开展联动会商,合理认定赔偿。积极与生态环境局、公安机关协作,成立联合磋商小组,共同会商。
三是加强释法说理,达成诉前赔偿。多次向赔偿义务人进行释法说理,提高赔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实现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修复的有机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