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党史壮阔宏伟,90年检史荡气回肠。为贯彻落实张军检察长“把党创立之初就建立人民检察制度的历史融入党史学习教育,延续、传承好‘红色检察’的历史基因”要求,南通检察现开设【检述检史】专栏,听检察官讲述检察史,重温光辉岁月。
中国检察史·第六集
历经十年浩劫,祖国人心思定。饱经沧桑的民族发出了加强法治的呼声。今天我要讲述的就是检察机关恢复重建、正本清源的历程。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新中国第三部宪法,规定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无产阶级革命家黄火青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历经磨难的人民检察制度,开始获得新生。
随后,党中央及时向各级党委发出了建立检察机关的通知。各级人民检察院组建工作进展得比较迅速。197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启用印鉴,正式恢复办公。这一年的7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通分院也恢复重建,并于11月28日正式对外办公。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组织法不仅规定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还明确规定了侦查监督的主要内容,批准逮捕和决定起诉的法律要求,以及侦查监督程序。1979年《刑事诉讼法》还规定,检察院认为需要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可以自行立案侦查。
肩负使命,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恢复重建的检察机关职能没有变,信念也没有改变。从1978年5月开始重建检察机关,即开展了反对违法乱纪的斗争和参与复查平反冤假错案的工作。1978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查处2000多件严重违法乱纪案件,处理人民来信来访27万多件,参与复查了近7万起案件。
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案,是建国以来发生的特别重大、特别复杂、危害极其严重的案件。审理此案,举国关注,世界瞩目。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兼特别检察厅厅长。在公开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时,黄火青同其他公诉人一道出庭支持公诉,揭露和证实了10名主犯的犯罪事实,使其受到法律制裁。
1982年1月11日,《中共中央紧急通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发出后,各级人民检察院一边建设,一边工作,组织检察人员积极协同有关单位查处大量经济犯罪案件。检察事业从此迎来了蓬勃发展的春天。
1982年3月,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和1989年4月颁布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审判的监督职权。至此,检察机关在三大诉讼领域监督防范审判违法与错误的制度基本建立。
回顾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初期的这段岁月,法律监督职能不断拓宽,工作程序逐步严密、科学、规范。在这时间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通分院于1983年3月,在江苏实行市管县新体制时被撤销,其职权由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行使,市检察院设有办公室、刑事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等5个科室,搭起了南通检察发展的四梁八柱。至1985年,通过改革干部选调制度,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当年就录用检察人员86人,进一步壮大检察队伍。
光阴荏苒,时代变迁,一代代检察人扛起建设大旗,披荆斩棘,惩恶扬善,踏上了改革开放更绚烂多彩的法治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