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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动态】海安:“三方”实庭考核 淬炼优秀公诉人
2021-04-28 09:19:00  来源:通检宣  作者:通检宣

  “我们希望通过本案的办理,提醒喜欢吃狗肉的人,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目前我国尚无明确的肉用犬品种,也没有所谓的狗肉检疫、正规肉狗养殖和狗肉定点屠宰,市场上销售的狗肉来源不明,且存在不法分子盗毒犬的现象,这些来源不明的狗肉会对食用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很大的危害,狗肉再美味,也须慎吃。”庭审中,海安市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刘蓉在谈及本案教育意义时说道。

  4月27日,由海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汪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尹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在海安市看守所通过支云科技法庭开庭审理。

  海安市法院第一审判庭,两侧屏幕清晰显示了法官席、公诉人席、被告席等6组画面,来自南通市检察院的三级高级检察官汤晓慰、四级高级检察官包学红、四部副主任周杨,检察官助理孙孝诚、缪宇 5位“主考官”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聚精会神。

  这是一场实庭考核,考官们围绕“宣读起诉书”、“法庭调查之举证”、“法庭调查之质证”、“发表公诉意见”、“法庭辩论”等方面对公诉人进行打分,并对公诉人庭审表现进行点评。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初,汪某打起了毒狗卖狗的主意,其以几百元的价格购得20多个毒饵(均检出氰化物成分),于9月中旬在海安市雅周镇、如皋市搬经镇等地抛掷投喂毒饵引诱狗食用,狗食用后没几分钟便失去知觉。使用该方式毒狗4条后,汪某联系到同案犯陈某,希望帮忙剥皮清理及寻找销售渠道。两人一拍即合,随即便与泰兴经营熟食店的尹某取得联系,以1000元的价格将死犬卖给尹某。尹某将死犬分解卤煮后,在其经营的熟食摊位进行销售或赠与他人食用。

  几天后,汪某再次驾车带陈某至海安市雅周镇,用毒饵毒犬4条,后被群众发现,汪某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其汽车后备箱内查获被毒杀的犬4条及毒饵8个。陈某逃离现场后主动归案。据其交代,其于2020年9月中旬还用向汪某索要的毒饵在泰兴市古溪镇毒犬7条,后被其食用或赠与他人。

  检察官审查认定,汪某、陈某使用毒饵毒犬并将死犬予以出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系共同犯罪;尹某生产、销售死因不明的狗肉,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三人均应依法予以惩处。

  “什么是氰化物?为什么他们吃了被毒死的死犬后身体并无异常?”质证阶段,刘蓉询问专家证人——海安市公安局技术大队队长朱群,朱群对氰化物的理化特性、摄入途径、中毒机理及机制、中毒致死量等专业知识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

  “长期微小剂量接触可出现神经衰弱及自主神经功能紊乱、神经肌肉酸痛、胃肠功能紊乱、全身乏力等症状,还可引起甲状腺肿大等。至于是否出现中毒症状则与氰离子摄入累积量的多少、个体敏感度等人体差异有关。”朱队长讲解道。

  “听了朱队长的讲解,我后悔万分,没想到这毒饵会有这么大的危害,我以后再也不毒狗了。”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表示了悔意。

  庭审结束,旁听席上的考官们拿起笔给公诉人的庭审表现打分。

  庭后,在海安市检察院召开本次实庭考核评议会,来自南通市检察院的5位专家考官对公诉人的表现进行逐项点评并提出建议。

  “本次庭审预判充分,焦点问题都得到了充分的解决,引用专家证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本次的一大亮点,公诉人庭审应变能力强,办案规范。”南通市院专家考官对公诉人庭审表现给予充分肯定。

  据悉,此次“三方”实庭考核是该院队伍教育整顿查纠整改环节的自选动作之一,通过邀请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社会各界人士观摩评议庭审,主动听取意见建议,不断提高公诉人庭审举证质证能力和临场应变能力,以推动公诉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提升办案质效,助力海安检察工作迈上新台阶。

  编辑:孙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