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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会更加用心地把企业办好!”
2020-09-22 15:03:00  来源:通检宣  作者:通检宣

  “真是太感谢你们了,我们的工厂已走向正轨,我一定会好好珍惜这个机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更加用心地把企业办好,遵纪守法,为社会做出贡献!”

  — —社区矫正对象周某某

  2020年春节前夕,开发区检察院接到一通求助电话。电话中,矫正对象周某某焦急地说,他急需赴广州催收一笔货款,这是用于发放员工工资的救急钱。但是,根据当时适用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他不能离开居住地,希望检察机关能给予帮助度过燃眉之急。

  来电的周某某,是南通开发区一家外贸纺织品生产公司的负责人。2018年7月,该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为负责人的周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生效后,周某某一直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间,他积极接受矫正教育,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服从监督管理,表现良好。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开发区检察院立即与区司法局联系,建议根据《沪苏浙皖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办法》,批准周某某的请假申请。随后,司法局采纳检察院的意见,同意周某某赴广州一周。

  

  7月,开发区检察院刑事执行部门的检察官开展走访服务企业工作的过程中,来到了周某某经营的这家企业。

  “受疫情影响,今年的出口订单骤减,公司正逐渐转向内销。由于出口产品与内销产品生产工艺不同,公司现有设备不配套,我们将部分产品委托给了如东的一家工厂代加工。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和工期,我要经常不定期地到如东的工厂去看看。可是每次去都要请假,去的时间也不能太长。最近,我在如东的生产遇到了困难,需要经常去如东,不知有没有解决的办法?”周某某向检察官反映说。

  周某某反映的问题,其实是修改以前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的规定,该办法规定,除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社区矫正对象不能随意请假外出,即便准假,请假次数和时间也有所限制。而7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社区矫正法》,明确规定了确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同步实施的《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规定了上述情况可以申请一次性批准6个月的外出。

  开发区院的检察官向周某某介绍了新法的有关规定,建议其向区司法局以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经常跨市、县活动为由,提出外出申请。7月31日,南通开发区司法局依法批准了周某某一次性长达6个月外出跨市、县洽谈业务的申请,彻底解决了周某某的烦心事,企业的运营也逐渐步上了正轨。

  

  ▲开发区院联合司法局共同研究如何贯彻落实新法新规

  还有没有其他的人员存在类似的困难呢?他们的合法权益,有没有得到保护呢?为了解决这些疑问,开发区检察院联合区司法局对区内涉企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了专项摸排,在严格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先后建议司法局为5名社区矫正人员办理了一次性审批长达6个月外出跨市、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申请,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向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涉企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

  法条链接

  《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于7月1日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27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确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理由、经常性去往市县名称、时间、频次等,同时提供相应证明,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批准一次的有效期为六个月。”

  编辑:孙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