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快速轻松赚钱,与他人共谋以出售游戏皮肤之名进行诈骗,并将支付账号借给他人用于收取诈骗钱款,近日,经通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家住通州区的小陈是某抽卡游戏的爱好者,2021年2月,小陈在游戏中认识了一个玩家在出售一款她喜欢的皮肤,小陈便迅速添加对方好友。联系上后,对方表示需要支付25元的订金,为表诚意,小陈连续发送了25元、60元两个红包。可对方却又说该皮肤无法单独出售,需购买绑定皮肤并补款,于是,小陈又发出了90元红包。之后,对方又以后台操作错误为借口,让小陈继续付款,小陈为购买心仪皮肤,依旧按照对方要求发送了200元、100元红包。但此后,小陈仍没有收到自己购买的皮肤,便要求对方退款。
交钱容易,退钱难。当小陈提出退款要求后,对方以需要创建支付通道才能退钱为借口,让小陈通过对方提供的支付宝收款码转账。为索要自己已支付的款项,小陈再次相信了对方所说的说辞,就这样,125元、350元、415元、488元……小陈陆续向对方转了十余笔钱款,可退款还是迟迟不见踪影。意识到自己被骗后,小陈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查,周某某与李某(已判决)共谋在某游戏平台发布虚假出售游戏皮肤广告进行诈骗。由李某和被害人取得联系,被害人付款后向被害人发送虚构的皮肤兑换码,因无法实际兑换皮肤,李某再冒充客服人员以办理退款等理由继续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同时,周某某提供自己的支付账号给李某,用来收取诈骗钱款。
侦查终结后,该案移送通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2021年2月至4月期间,周某某提供其QQ、微信、支付宝等账号给李某用于和被害人联系、接收诈骗款项及帮助转账,先后帮助李某骗取两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一万七千余元。检察机关认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
2024年3月14日,通州区检察院以周某某涉嫌诈骗罪向通州区法院提起公诉。鉴于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遂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游戏爱好者们在购买游戏点卡、皮肤时,应选择官方渠道,不要轻信游戏主播或其它游戏玩家,以免造成财物损失。如私下交易产生纠纷,务必保存好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等证据,并第一时间报警,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