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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说法】判了!音乐诱捕黑水鸡,两被告人获刑并赔偿生态资源损失10万余元
2020-07-03 13:58:00  来源:通检宣  作者:通检宣

 

  近日,由海安市检察院依法提起的陈某、何某涉嫌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如皋市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海安市检察院检察长夏琪斌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参加庭审。

  案情回顾:音乐诱捕黑水鸡

  2010年左右,海安市大公镇某村农民陈某曾在上海某市场,购买了一套用于诱捕鸟类的声线模仿仪、音响、网、喇叭、U盘等工具,并向卖主学会了音响及工具的使用方法,后将这套工具带回家中一直搁置没启用。

  直到2017年6月,每天在自家水稻田边放水的陈某,经常看到一群群像野鸡一样的鸟儿飞到秧田边吃水草或是昆虫。时间久了,陈某渐渐掌握了这群鸟儿的习性。想到家中搁置十多年的捕鸟工具,何不捕几只吃?

  一天晚上,陈某在家门口秧田里架上两张网,用声线模仿仪连接音响,开启后传出尖叫的鸟叫声音乐,没过多久,便吸引来一只只鸟儿投进早已布置好的“天罗地网”中,陈某将被网缠住双脚的鸟儿一一捉下,再静等下一批鸟儿上钩。就这样,直到凌晨,陈某捕获了将近20只。

  第二天,他宰杀了几只自己吃了,剩下的以每只8、9元的价格,卖给了同村在农贸市场卖家禽的何某,何某再在自己的摊位上直接出售。

  尝到甜头后的陈某便隔三差五地采用上述方法进行捕猎。直到2019年6月,经群众举报,陈某被公安机关发现并抓获。

  经查,2017年至2019年每年6月至8月,陈某在自家附近的秧田边,使用诱鸟音响、捕鸟网等工具,捕获鸟儿至少有350只。同村的何某在明知陈某捕获的鸟儿系保护动物的情况下,仍向陈某收购324只,除少量自己食用外,均进行了销售,获利2000余元。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鸟儿为黑水鸡,2000年8月1日,中国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黑水鸡赫然在列,系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有重要的生态科学还有社会价值。(2016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称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动物”)

  案件办理过程:“三诉合一”精准定性

  2019年底, 案件移送至海安市检察院后,该院通过“三诉合一”(刑事公诉、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办案机制审查办理。检察官办案组认为,陈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何某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陈某、何某两人的行为是否损害公共利益,检察官办案组咨询了林业主管部门有专门知识的人并了解到每种野生动物都有自身独特的遗传基因,并且存在与该种生物的种群之中,生物资源是有限的,生物资源破坏后难以自然恢复,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就会被打破。人类大量猎捕、滥食野生动物,不仅是对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也会使野生动物体内存在的有害生物或者物质通过此途径传播给人类,造成疫病流行。

  检察官办案组审查认为,陈某、何某二人的违法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了生态资源损害,且涉案黑水鸡在无检疫部门检验的情况下流向市场,存在侵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引发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危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故诉请法院依法判令陈某赔偿涉案鸟类生态资源补偿费人民币10万余元,何某在9万余元内承担连带责任;判令陈某、何某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检察官主动向陈某、何某讲清其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二人自愿认罪认罚,并认可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庭前二人已预交其相对应的生态资源补偿费合计10万余元至林业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专项账户,并自愿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庭审: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如皋市法院依法组成7人制合议庭,该院副院长顾雪红担任审判长。庭审中,夏琪斌检察长当庭宣读刑事起诉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出示证据、进行法庭辩论,同时结合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情况等发表出庭意见。

  该案经开庭审理及合议庭休庭评议后,当庭作出判决,陈某构成非法狩猎罪、何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对生态资源损害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主要义务,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两被告人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没收各自的违法所得,何某同时被判处罚金六千元。

  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观摩,以案释法

  庭审当日,海安市自然资源局组织了全市各区镇及局机关从事野生动物和林业保护的工作人员20余人到庭旁听。通过旁听案件庭审,行政执法人员表示,庭审不仅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审判,更是对我们执法办案水平的一次审视,进一步提高了执法人员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公益保护意识。

  编辑:孙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