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姚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17-11-29 11:04: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通检宣

  利用恶意程序批量非法获取网站用户个人信息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基本案情

  2015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在登录浏览“魅力惠”购物网站时发现,通过修改该网站网购订单号可以查看到包含用户姓名、手机号、住址等内容的订单信息。为谋取利益,张某某委托他人针对上述网站漏洞编制批量扒取数据的恶意程序,在未经网站授权的情况下,进入该网站后台管理系统,从中非法获取客户订单信息12503条,通过QQ等联络方法将上述客户信息分数次卖给被告人姚某某,获利人民币5359元。被告人姚某某购得上述订单信息后,又在网络上分别加价倒卖从中牟利。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30日以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张某某批准逮捕,于10月20日以证据不足对姚某某不批准逮捕,并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此案提起公诉后,2016年3月29日,黄浦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网络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在远程、非接触的状态下跨省区、多地域完成,作案手段技术含量高,涉案人员关系松散,特别是犯罪活动涉及的电子证据源中电脑、QQ、移动存储介质、手机、银行卡等证据的数据提取、固定、转化和验证等给案件取证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增加了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逮捕中的工作难度。

  检察机关从多个方面加强案件指导和审查,确保案件质量和监督效果。

  一是注重引导案件侦查,确保取证工作扎实到位。鉴于案件系当地首例以黑客手段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即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会同公安机关刑侦、网安等部门商讨案情、引导侦查。检察机关就捕前侦查取证方向、证据标准规定、所涉罪名法律适用等问题与公安机关进行详细分析沟通,有效提升案件侦办的效率和质量。如针对犯罪嫌疑人主要犯罪手法系利用恶意程序批量扒取网站用户信息的手段,检察机关对所涉现场勘验检查、远程勘验记录、电子证据检查、作案工具扣押等环节的取证要点与规范要求予以明确,确保证据收集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是严格案件证据审查,确保核心证据固定。本案证据体系中,认定犯罪事实的核心证据之一系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取公民身份信息的电子数据。如果该核心证据缺失,即使犯罪嫌疑人作有罪供述亦难以定罪处罚。犯罪嫌疑人姚某某移送审查逮捕过程中,检察机关对电子数据仔细比对后发现,有关姚某某非法获取公民数据信息情况的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瑕疵,难以作为定案依据,需重新鉴定,故综合案件证据情况,对姚某某作存疑不捕决定,同时向公安机关说明不捕理由并提出五条补侦建议。公安机关根据上述要求逐一进行补侦,待证据达到要求后移送起诉,后法院对姚某某作出有罪判决。

  三是重视后续跟踪指导,确保案件质量过硬。加强不捕案件补侦工作的指导监督。姚某某案中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瑕疵,检察机关在该案补充侦查过程中多次与鉴定人员联系沟通,重新梳理证据情况,明确相关鉴定要求,及时修正证据瑕疵问题。加强捕诉联动交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与公诉部门围绕案件定性、证据认定、涉案情节等疑难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形成统一意见。庭审中,公诉人运用充分证据指控犯罪,张某某、姚某某均供认指控事实,庭审效果良好。

  编辑:郭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