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果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能否结婚?
《民法典》中已经删去了现行《婚姻法》关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或婚姻无效的规定。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结婚的一方可以随意隐瞒自己的健康状况。《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篇中规定,公民应当履行“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如果存在婚前隐瞒的情况,那么另一方可以申请撤销婚姻。具体规则如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