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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机关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2019-12-30 18:02:00  来源:
江苏省检察机关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检察机关聘用人员管理,严肃纪律作风,保障合法权益,提升素质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检察院及下属单位除聘用制书记员以外的聘用人员管理。聘用人员是指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方式,在全省各级检察院从事检察辅助和保障服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不占用行政(含附属)、事业编制的全日制用工人员。

  第二章人员招聘

  第三条聘用人员招聘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工作确需,从严控制,把好入口;

  (二)以事定岗,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三)公开招聘,集体决定,择优录用。

  第四条招聘聘用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2.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3.具有岗位要求的业务技能、文化程度;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等条件下中共党员、退伍军人优先。

  第五条下列人员不得招聘:

  1.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的;

  2.曾被开除党籍、团籍、学籍、军籍,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未满五年的;

  3.近3年内受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或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4.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

  5.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6.招聘过程中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的;

  7.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或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的;

  8.其他不适合在检察机关工作的情形。

  第六条对新进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注重考察了解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技能和岗位适应性,发现有不符合招聘条件或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应延期转正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的,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七条聘用人员的使用管理工作由各级院党组负总责,政工部门牵头,用工部门(单位)和检务督察部门共同参与,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第八条检务督察部门负责对聘用人员涉嫌违反检察职责的问题线索进行调查、处置。

  第九条政工部门负责聘用人员的招聘调配、集中培训、年度考核、表彰奖励、薪酬待遇等工作。

  第十条用工部门(单位)承担聘用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确定聘用人员岗位职责,明确工作内容、要求、责任、纪律等,建立健全日常考勤、监督管理等机制。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的日常行为规范: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检察纪律、规章制度,公道待人,公正处事,廉洁从检,不过问、不干预、不打探案件办理,不利用工作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二)服从管理,听从安排,忠于职守,勤勉敬业,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上班时间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三)遵守社会公德、检察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慎重社会交往,约束自身行为,不参加与检察人员身份不相符的活动,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维护检察机关形象;

  (四)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参加会议、学习、培训等集体活动,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不得擅自中途离岗,遇有特殊情况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

  (五)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检察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遵守《人民检察院制服着装管理规定》,仪表端庄得体,举止文明礼貌,不着奇装异服、纹身、染彩发、化浓妆等;

  (七)遵守检察机关其它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执行工作任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工作任务的。

  第四章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新招聘聘用人员试用期内应参加累计不少于3天的岗前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正式上岗。岗前培训重点是介绍单位概况、检察职能,明确岗位职责、流程规范、工作要求等,开展思想政治、检察纪律和保密教育,签订遵章守纪承诺书、保密协议书,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有经验的同志开展传帮带。

  第十四条分层分类开展聘用人员技能培训和速录、笔录制作、卷宗装订、安全驾驶、安保警卫等岗位练兵、比武竞赛活动,每人每年技能培训累计应不少于40学时。鼓励参加与岗位履职相关的学习进修、技能等级考试。对聘用人员的技能培训、岗位练兵、比武竞赛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列入聘用人员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聘用人员同在编人员一起参加有关政治理论学习,经常性接受政治教育、纪律教育、廉洁教育、保密教育等。

  第十六条聘用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应及时接转党组织关系,编入相应基层党组织,与在编党员一同参加党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各支部应注重培养发展非党员聘用人员加入党组织。

  第十七条用工部门(单位)负责人或岗位主管人员与聘用人员每年谈心谈话不少于2次,必要时由分管院领导进行谈心谈话,掌握思想动态、工作状态和家庭情况,给予人文关怀,帮助疏导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第五章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对聘用人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采取个人自我评价与部门(单位)集体评价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同一岗位类别的聘用人员适用相同的考核标准,考核情况作为合同签订、续订和确定薪酬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平时考核由用工部门(单位)负责,重点是评价聘用人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执行纪律、出勤情况等。平时考核应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条年度考核由政工部门负责组织,以岗位职责和承担工作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和履行职责情况。年度考核可组织聘用人员述职、互评、部门(单位)评分或全院人员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并听取检务督察部门意见。

  第二十一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由政工部门根据考核情况提出年度考核等次意见,报院党组讨论决定。优秀等次应不超过本单位聘用人员的20%。

  第六章待遇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聘用人员工作待遇可根据不同岗位和性质,进行分类定位,以岗定酬,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建立人事档案。在聘用期内的劳动合同、年度考核表、奖惩决定等材料,由政工部门存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标准,合理确定聘用人员工资水平,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优化工资结构,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基本工资、等级工资、工龄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适度拉开档差。

  第二十四条聘用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享有带薪休假、健康体检等权利。

  第二十五条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法吸收聘用人员参加工会,维护合法权益,享受工会会员福利。

  第七章奖励和惩戒

  第二十六条聘用人员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业绩和贡献的,应给予表彰奖励,并纳入先进典型选树、先进事迹宣传,增强从检尊荣感、归属感。

  第二十七条对聘用人员轻微违规违纪的,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讨、通报批评等处理;对情节较重的,视情采取停职检查、调整岗位、降职降级等组织措施;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聘用人员中的中共党员涉嫌违纪违法的,根据党纪党规启动监督执纪程序,采取纪律审查措施;非中共党员的,根据其问题性质移送有权机关处理。聘用人员违法违规违纪的,按规定对部门负责人或直接主管人员开展“一案双查”和追责问责。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严重违反检察纪律、检察职业道德、规章制度的;

  (三)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失误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或严重影响检察机关社会形象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参与违规经商办企业、非法集资等活动的;

  (五)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因其他严重情形,不适宜在检察机关工作的。

  聘用人员离职前,应当及时办理财务、资产、办公用品清理和人事关系、组织关系接转等事宜。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聘用制书记员的管理按照《江苏省检察机关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苏检会〔2017〕6号)执行,未尽事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通过劳务外包方式从事物业、保安、膳食等服务的第三方人员,由用工部门(单位)督促劳务外包单位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郭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