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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书面纠正违法适用工作的通知
2017-11-20 16:22:0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高检侦监〔2013〕2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书面纠正违法适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刑事检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切实履行侦查活动监督职能,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纠正了一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保障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促进侦查机关规范执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近一时期以来,包括书面纠正违法在内的诉讼监督数据出现增幅较大的现象,经核查,少数地方存在为追求考评数量而随意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甚至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等问题,损害了执法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高检院党组对此高度重视,曹建明检察长等领导同志专门做出批示,要求采取切实措施,严格标准,明确责任,完善机制,源头控制,加强核查,严肃纪律,努力确保各项诉讼监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切实维护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形象和权威。为统一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中书面纠正违法的适用,确保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规范健康开展,现通知如下:

  一、抓准问题,统一思想,实事求是,认真践行正确的检察业绩观

  纠正违法统计数据是体现检察机关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状况的重要记录,也是侦查机关执法状况的重要反映,必须客观真实。但是,一些地方为片面追求纠正违法数量,出现了不规范监督的现象:一是书面纠正轻微违法。对于案件材料不符合制作要求的轻微违法或不规范情形,如侦查人员或见证人实际在场,但辨认、勘验、搜查、讯问笔录和扣押清单等诉讼材料中缺少侦查人员或者见证人的签名,或法律文书笔误、未盖公章等工作疏忽,或案卷材料不全、法律文书或者有关回执未及时送达检察机关等可以口头纠正的轻微违法,向侦查机关制发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二是拆分监督。对于同一案件中的同一性质违法情形,按照犯罪嫌疑人人数分别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针对同一案件中的多个违法情形,拆分发出多份纠正违法通知书。三是在纠正率上弄虚作假。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侦查机关并未纠正,为应对考评,请侦查机关回复虚假纠正情况。这些做法背离了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相统一的检察业绩观要求,违背了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的原则,造成侦查活动监督数据虚高、失实,既影响党委、政府和上级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执法状况的正确评判,也严重损害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准确适用书面纠正违法的重要性,本着对党、对法律和对检察事业忠诚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认真对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坚决纠正随意监督、虚增数据、弄虚作假等现象,切实维护侦查活动监督的严肃性。

  二、明确范围,统一标准,确保规范适用书面纠正违法

  纠正违法的形式必须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相适应,书面纠正违法应只适用于性质恶劣、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判断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是否达到性质恶劣、情节较重的程度,主要是看违法行为是否严重侵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诉讼权利,是否严重破坏诉讼程序、妨害刑事诉讼依法公正进行。对于侦查人员故意实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违法手段较为恶劣,情节、后果较为严重,损害司法公正的,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书面纠正违法的重点,主要是: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的;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伪造、隐匿、销毁、调换、私自涂改证据的;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利用侦查权谋取非法利益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搜查的;非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违法撤案的;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不依法解除上述措施的;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所查封、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违法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的;超期羁押的;其他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或者严重影响侦查工作依法公正进行的。

  对于违法性质、情节、后果较轻,对司法公正影响不大的工作失误或程序瑕疵,可以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如: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依法告知其法定诉讼权利而没有告知的;侦查人员一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的;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后未依法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单位的;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应当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而没有告知的;变更逮捕措施未依法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的;在案件材料或诉讼文书上应当有侦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等的签名而没有签名,或遗漏应当记载的事项的;其他性质、情节、后果比较轻微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侦查机关同一性质的轻微违法行为,在一段时期内屡经口头提出而仍不纠正的,可以综合发出一份书面纠正违法意见。

  要牢固树立监督数量、质量和效果相统一的理念,对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违法情形、同一案件中多个违法情形或者同一案件中涉及多起犯罪事实的违法情形等相互关联的违法情形,原则上应当制发一份纠正违法通知书,不得逐人逐次分别提出多份书面纠正意见。对一个时期的共性问题,可以在依法书面或口头提出纠正意见的同时,另行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综合向侦查机关指出,并可以抄送当地党委、政府。对于违法情节严重已经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有关侦查机关立案查处。

  三、上下联动,内外协调,健全完善侦查活动监督把关审核和考核评价机制

  要坚持自我约束与强化监督、目标引导相结合,建立科学合理的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审核和考评机制。

  一是健全完善内部审批机制。在适用书面纠正违法时,必须严格遵守“检察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的内部决策程序,承办人员要调查核实违法事实,依法提出处理意见;部门负责人、检察长或主管副检察长要认真履行审核把关和依法决策的职责,确保书面纠正违法的规范准确适用。同时,要实事求是,恪守数据统计填报标准,决不为应付考核而随意凑数乃至弄虚作假。

  二是健全完善上下级院及相关部门间监督、沟通、协调机制。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机关向侦查机关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应及时报上一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备案。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要对书面纠正违法的适用是否规范进行审查,发现适用不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对于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予以纠正的,或者侦查机关提出异议后经复查撤销纠正违法意见的,不得在统计报表上计入该次纠正违法。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要加强与案件管理部门的沟通,及时掌握和剖析书面纠正违法数据升降幅度较大等异常情况,发现报表填报不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提出批评。还要加强与侦查机关的联系,每季度将书面纠正违法的数据与同级侦查机关进行核对,对数据有异议的,应弄清原因并及时向检察长报告,必要时可以会同侦查机关联合开展专项检查。省级院侦查监督部门每半年要对本省份书面纠正违法情况及数据进行一次核查分析,书面报告我厅。

  三是健全完善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坚持监督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相统一的原则,树立监督数量与监督效果并重,强化监督与规范监督、监督到位并重的正确导向,依法科学设置侦查活动监督考评目标,改变单纯以书面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数量进行排名、考核评价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做法。在严格把握书面纠正违法适用范围和保证统计数据准确的前提下,应着重考评书面提出纠正意见后,侦查机关实际纠正的数量与比率,侦查机关是否实际纠正,应当以侦查机关书面回复的纠正情况为据。对于屡纠屡犯的违法行为,通过检察建议等开展类案监督并取得实效的,也应作为工作成绩纳入侦查活动监督工作考评。

  四、交流经验,通报问题,推动侦查活动监督持续健康发展

  去年我厅曾下发通知,要求纠正违法数量增幅较大的省份进行核查,有的省份进行了逐案阅卷核查和交叉检查,发现数据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了纠正;有的省份仅通知下级院自查,未能发现问题。今年,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要针对书面纠正违法的适用情况开展全面核查,通过采取自查自纠与交叉互查、上级院抽查与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查实、查细,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改正。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要抓好督导检查,对侦查活动监督取得实实在在成效、数据真实准确的地方,要采取编发专刊、召开经验交流会等方式,推广其先进经验;对不认真组织核查,应当纠正的问题不予纠正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要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关人员纪律处分。我厅将适时组织抽查或必要时组织交叉检查,对适用书面纠正违法不规范、数据统计不真实以及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核不严的,要予以通报。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要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以增强监督效果为核心,采取切实措施做到及时发现违法、认真调查核实、依法规范监督、跟踪督促落实、确保纠正实效。为提高书面纠正违法的质量,我厅将适时开展“优秀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评选活动。

  五、加强培训,提升素质,切实提高侦查活动监督能力和水平

  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要大力推进学习型部门建设,通过业务培训、岗位练兵等多种形式,全面增强队伍的监督意识和规范执法水平,提高纠正违法能力,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和有效监督,从源头上解决发现、纠正侦查活动违法行为能力不强,以及为应付考核而做表面文章甚至弄虚作假的问题,推进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正常健康发展。同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对内勤和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特别是新任人员的培训,促使其提高工作责任心,熟悉侦查活动监督统计业务,尽可能不出现统计错误,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

  2013年5月3日

  编辑:郭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