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小冰
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
文/肖盼
上海申浩(南京)律师事务所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需要进行“诉源治理”。其中,将诉源治理嵌入“网格+”,能实现诉源治理的实质化构造,并能有效提升诉源治理的整体水平。
一、诉源治理中“网格+”机制的基本意蕴
“诉源治理”是指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为预防化解纠纷而采取的联合持续行动的过程,其基本要求是源头预防为先、非诉机制挺前、法院裁判终局、全员全程参与。网格化管理则是依托统一的管理与数字化平台,将辖区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为单元网格,通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单元网格的部件和事件巡查而建立的一种监管与处置互相分离的治理方式。
诉源治理与网格化管理是两种不同的社会治理工具。为了更多地发挥网格化管理的效用,近年来兴起“网格+”,即将多种功能、目标和对象嵌入网格化管理之中。从这种意义上说,诉源治理中的“网格+”机制本质上是在“网格+”中嵌入诉源治理,即利用“网格+”推进诉源治理,并据此形成诉源治理实质化的新机制。
作为一种新的治理方式,诉源治理“网格+”机制呈现为三个层次:一是价值层次,诉源治理“网格+”机制的根本价值是助建全民共建共享的和谐社会;二是制度层次,诉源治理“网格+”机制需要通过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道德体系、政策体系、自治体系所提供的制度供给,并通过各种具体措施的建立和推进以实现上述其价值和制度;三是技术层次,即通过具体的智能化手段为实现诉源治理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诉源治理”与“网格+”是一种相向而行的逻辑关系,诉源治理是目的,“网格+”作为诉源治理的方法贯穿于诉源治理的全过程。
二、诉源治理中“网格+”机制的功能定位
诉源治理中“网格+”机制的功能定位必须准确。整体而言,其基本功能是服务社会而不是钳制社会,是实现社会的善治而不是简单地回到社会管理的老路,是对现有社会治理方式的有效补充而不是对传统方式的革命。具体而言,其功能定位主要体现为:
(一)实现“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已经成为社会治理领域最重要的指导原则和终极目标,也成为地方社会治理创新的既定目标和实践指南。因此,诉源治理中“网格+”机制的基本功能定位就是为了实现“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二)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推行诉源治理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产生纠纷,化解将成纠纷,裁判已成纠纷,减少衍生纠纷,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解决案多人少的结构性矛盾。
(三)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化解社会矛盾。诉源治理与“网格+”机制的结合是对社会治理进行增量改革的必然产物,能够有效放大诉源治理与“网格+”机制的协同治理效应,也能将现代科技手段嵌入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之中。
三、完善诉源治理中“网格+”机制的若干建议
江苏的诉源治理中“网格+”机制具有丰富的实践,初步形成了“江苏经验”:依靠顶层设计,多方实践探索;下沉行政资源,实现多元治理;延伸治理触角,拓展治理范围;整合数据资源,搭建信息平台;研究资源丰富,理论实践协同。但由“江苏经验”发展为“江苏模式”还存在巨大的空间:
(一)打通两种治理通道。在诉源治理中“网格+”机制的背景下,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将拥有不同的治理场景:场所由法庭转为网格,穿着由制服转为便服,裁判由“独裁”转为“众裁”,依据由“硬法”转为“软法”。但这并不是说在推进诉源治理“网格+”过程中,司法机关放弃以审判、公诉、调解、执行、法宣等为载体的传统责任,而是主张其在传统的诉源治理责任之外产生了网格诉源治理责任。对于司法机关来说,网格诉源治理责任是一种法庭与网格、制服与便服、“独裁”与“众裁”、“硬法”与“软法”在主从意义上的二元结构,因为无论如何,都要避免冲击国家机关职能分工的法治风险和损害“司法中立”的道德风险。只有打通这两种治理方法及由此产生的这两种治理责任的通道,才能正确认识、深刻理解诉源治理中的“网格+”机制。
(二)形成三大新型机制。诉源治理中“网格+”机制需要有新的支撑手段。一是建立健全“诉源治理网格+价值培育机制”。诉源治理中“网格+”机制应具有两大价值:社会各界高度认同全民共建共享的和谐社会,网格工作人员树立“网格为民”的社会化服务理念。两者的核心要求就是以“人本化”为目标,实现治理目的由工具性向价值化转变。二是建立健全“诉源治理网格+制度供给机制”。建议省、设区市的人大常委会制定“关于建立健全诉源治理网格+机制的决定”,没有立法权的区人大常委会应善于通过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为建立健全网诉源治理中“网格+”机制提供规范。同时,还应通过自治等治理方式,实现诉源横向治理与纵向治理的结合。只有这样,才能推进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的有机结合,以“全员化”为目标,实现治理方式由粗放式向精细化和法治化转变。三是建立健全“诉源治理网格+技术支撑机制”。其核心要求就是以“信息化”为支撑,实现治理工具由人工型向智能化转变,形成统一并共享的信息库,不断推动网格员信息报送系统、网格化管理指挥系统、网格化管理评估系统的整合。
(三)提供“4R治理工具”。诉源治理,首先要弄清楚“源”在哪里?从纠纷的发生阶段来看,主要有初始源头、讼争源头、案审源头、诉后源头等四个源头,为此须提供相应的“4R治理工具”:防诉(Reduction)、备诉(Readiness)、应诉(Response)和消诉(Recovery),并使之有效形成诉源治理的基本链环。一是防诉:建立健全初始源头的基层善治防线。这是最为重要的工作阶段,也是建立诉源治理“网格+”机制的目的之所在。这一阶段的重点工作是搭建综合发挥政治、法治、德治、自治、智治作用的平台,集合多元力量,解纠纷于萌芽。二是备诉:建立健全讼争源头的治理与疏导防线。这一阶段的重点工作是综合发挥诉讼与调解、诉讼与公证、诉讼与仲裁,诉讼与裁决等专业协同作用,化纠纷于诉前。三是应诉:建立健全案审源头的诉中诉非对接与解纷防线。这一阶段的重点工作是发挥法院的裁判功能、检察机关的监督功能,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四是消诉:建立健全诉后源头的“衍生案件”防线。这一阶段的重点工作是通过社会信用平台等载体,尽量避免并及时处置衍生纠纷。
(四)推进“五高”动态管理。应通过“网格+”,实现对纠纷高发地区、纠纷高发人群、纠纷高发领域、纠纷高发行业、纠纷高发时间的动态信息提供和全景敞式监管。为此,一是要压实诉前、诉中、诉后的各方法律责任。没有执法权的网格员和乡镇、街道政府应建立“交警+警辅”的工作机制,通过网格响应机制参与到诉源治理之中,并承担相应的诉源治理责任。二是正确看待“源头”与“源尾”的能动关系,如突发社会公共事件的发生有可能是诉源治理失败的“源尾”,但也必然成为诉源治理的新源头。三是注重网格+的机制创新,如行政裁决在诉源治理中的作用值得我们重新思考。四是动态调整网格,充实网格员队伍,将“政法网格员”由“三官一律(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扩充为“三官一律一员(增加法学会会员)”。(本组责编卢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