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吴长忠)“没想到账户这么快就解冻了!”7月3日,在安徽省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严某某见到安徽省凤阳县检察院检察官梅波,老远就伸出手。
“现在企业运转如何?”
“都正常了,我带您去看看。”
走进车间,只见机器轰鸣、大米输送带缓缓运行、工人们正紧张地忙碌着。严某某边走边介绍这里的生产流程,对企业能够正常运转高兴不已。
一个月前,可不是这样。梅波还清楚地记得,6月18日上午,严某某急匆匆来到凤阳县检察院,还未站稳,就气喘吁吁地说:“听说检察院可以监督法院的审判程序,快救救我们企业吧,生产任务催得紧,我们是复工复产企业,已经很多天没开工了!”
当时负责接待的梅波给严某递上了一杯热茶,“别急,坐下来慢慢说。”严某某平静下来后,缓缓说出心里的苦。
安徽省某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粮食加工企业,生产的蒸谷牌蒸谷米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公司也因此被列为安徽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厂家。然而,这家公司却在近期被法院冻结了银行账户存款。
2020年1月9日,个体建筑商赵某某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工程款100余万元及违约金。6月2日,法院同意赵某某财产保全的申请,作出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该公司银行存款100余万元。
了解上述情况后,该院当即确定三名业务骨干组成办案组,限时予以办理。
6月18日下午,办案组即赶赴该企业。当时生产厂房机器已停止了轰鸣,空荡荡的车间无一名工人。“现在收购粮食都是现金交付,因为账户资金的冻结,我们实在没钱进货,好多天不生产了。”当时的严某某一脸愁容。
“请把公司是安徽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的文件复印后交给我们。”“提供一下公司停工时间的证明材料”“公司银行存款账册拿来看看”……梅波在厂房一边拍照,一边安排公司提供相关证据。
5天内,办案组在分析案卷材料的基础上,针对原审裁定中有争议的事实部分和企业目前面临的生产窘境,重新收集相关新证据后,向该院检委会汇报。
根据最高法“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和“各地法院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以及安徽省高级法院“对于出现暂时资金困难但运转正常或者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慎用财产保全措施”的相关规定,检委会成员一致同意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解除对公司账户的冻结,改由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6月29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重新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解除了对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变更为查封其机器设备及提供的房产,但查封期间允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