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针对王某在本案中的3起违法行为,已分别予以行政处罚,7万余元罚款已全部收缴到位。”近日,如皋市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接到了来自南通市某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的电话。这起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推动应罚尽罚、罚当其错的生态资源领域案件终于画上了句号。
被不起诉后“不刑”≠“不罚”
王某使用的网目尺寸小于国家规定的单拖网
2023年11月24日至11月29日期间,船长王某与顾某等4名船工驾驶渔船,使用禁用网具在南通市某拖网禁渔区海域进行捕捞,被南通海警局海门工作站执法人员抓获,查获渔获物226.8千克。因海门、海安等南通市域沿江五地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由如皋市检察院集中管辖,2024年1月11日,南通海警局海门工作站以王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案件移送该院审查起诉。
被查获的部分渔获物
如皋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首等情节,审查起诉期间还主动购买鱼苗增殖放流,修复渔业资源损失,于2024年4月25日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该院普通犯罪检察部门提出需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并将案件内部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办理。
笔录中发现违法新线索
如皋市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审查案件后,认为虽然王某因犯罪情节轻微被决定不起诉,但根据渔业执法相关规定,需给予行政处罚。与此同时,在审查过程中,刑事卷宗中的两份笔录引起了承办检察官的注意。船长王某在笔录中称“船上有1名船长、4名普通船员,船副和轮机长这次没有跟出来”,船员顾某则在笔录中称“船上有1名船长、1名船副、1名轮机长和2名小工”。
二人供述不一,渔船对于船员配置是否有硬性规定?船副和轮机长是不是应当上船?一个个疑问萦绕在检察官心中。
为此,检察官全面检索了渔业船舶的相关规定。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的通知》(农渔发〔2023〕13号),案涉渔船类型应配二级船长1名,助理船副1名,三级轮机长1名。如果按照王某的供述,本案中极有可能还存在未按照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的违法情形,但侦查卷宗中只有王某的二级船长证书,无其余4人的船员身份信息。经向南通市海门区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顾某等4名船工均为普通船员。因此,王某渔船未配齐职务船员的违法事实得以确认。
检察意见推动应罚尽罚
令检察官意外的是,在调查船员身份过程中又有了新的发现。“检察官,您看,王某在出港报告中申报的职务船员是符合配员标准的,但实际登船人员却与报告不一,这是在通过虚假申报逃避我们的监管。”调查中,农业农村部门工作人员指着查询平台上王某的出港申报记录说道。
据工作人员介绍,船老大减少配员主要是为了降低运营成本从而获取更大收益,但船舶配员不足容易导致船员休息时间不足、船舶安全管理效果差等情况,给船舶航行安全带来极大隐患,严重时还可能引发水上安全事故。
检察官认为,非法捕捞、未配齐渔业职务船员、进出港虚报船员三个行为虽然彼此存在一定联系,但各自构成独立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并不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2024年5月7日,检察机关根据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反向衔接”要求,向相关部门提出检察意见,建议依法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同时,考虑到王某主动购买鱼苗增殖放流、修复渔业资源损失的情节,建议该局对其非法捕捞行为从轻、减轻处罚。
2024年6月20日,王某收到相关处罚决定:针对非法捕捞的行为,给予没收渔网、没收违法所得1971.2元和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的行为,给予罚款475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进出港虚报船员信息的行为,给予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6月21日,王某已主动将所有罚款缴纳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