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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于职责止于至善,是历练更是示范
2023-09-15 09:01:00  来源:通检宣  作者:通检宣

  高 丽

  如皋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作为“关键少数”,办难案、办好案责无旁贷。我深刻感受到检察工作始于办案,更不止于办案,关键在于通过办案发现问题、促进管理、推动治理。

  达成和解最优解

  今年3月,我办理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货车司机张某某凌晨到一农户家办事,因夜间视线不好且张某某对环境不熟悉,在倒车时撞倒一旁的传送架,架子倒塌砸中在旁帮忙的陈某,导致陈某当场死亡。张某某在接受讯问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请求从轻处理,表示自己是家中经济支柱,帮人开长途货车是目前唯一的谋生手段,如果被判刑将会影响全家的生计,就算举债也愿意赔偿对方的损失。与此同时,被害人近亲属在收到权利义务告知书后也主动联系我们,希望可以获得补偿,如果赔偿到位愿意谅解张某某。

  既然双方都有强烈的意愿,为什么案发半年都没能达成和解?经过了解,侦查机关组织调解时,由于张某某所驾车辆的雇主是外地人,怕耽误生意,不愿配合,且被害人近亲属也不愿异地索赔,致使保险公司无法理赔。

  如果就这样耗下去,张某某很可能面临监禁刑,被害人近亲属起诉至法院也是耗时耗力。对双方来讲,和解才是最优解,而关键点就在于如何保险理赔。我们多次通过电话及当面听取双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从情理法三个角度,尽量让当事双方就补偿金额达成一致,劝说被害人近亲属同意将保险理赔公司转至雇主投保地,告知雇主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和不履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经过一个多月的努力,最终双方达成和解,保险理赔款及时到位,张某某筹集的补偿款也当场履行。随后,我们依法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双方对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

  细微之处见真章

  我常和助理说,审查要以证据为中心,多去现场看一看,多问几个为什么,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不放弃任何一种可能,特别是要认真仔细查找认定客观证据,让证据能在法庭上“说话”。

  今年5月,我在办理一起偷越国(边)境案时,发现最后一节犯罪事实发生于2019年6月,是影响全案追诉时效的关键事实。该节事实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曾经供述与钱某共同出境缅甸,但钱某多次证言均仅承认和张某某共同乘机到达云南勐海县打洛镇,不承认共同出境。通过与侦查机关交换意见,我们发现钱某曾经因其他案件被调查过,且具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他承认与张某某曾相约共同出境,但对到达边境后突然“爽约”不能提供令人信服的解释,证言可能存在虚假。与此同时,张某某翻供,否认和钱某共同出境。案件陷入僵局,如果没有新的证据,案件可能会面临存疑不起诉。

  我和助理重新梳理证据,引导公安机关全面调取钱某的手机支付数据,发现在案发时段内,钱某曾有一条向某宾馆的付款记录,且此宾馆正在缅甸境内。我们进一步引导侦查机关围绕客观性证据,再次对钱某开展讯问,成功突破其心理防线,钱某承认伙同张某某偷渡缅甸的事实。在此基础上,我们再次讯问张某某,并积极开展释法说理,促使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案件得以顺利起诉判决。

  案内案外皆需用力

  2021年下半年,在讯问一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犯罪嫌疑人潘某某时,我发现潘某某在前2起收赃过程中没有认识到收购的废品是赃物,但因为对罪名和制度的不理解,盲目认罪认罚。通过审查,我们依法核减了侦查机关移送的此部分事实。

  经调研,这并不是个案。这些案件促使我思考,该如何精准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我认为首先要做的,就是建立预防机制。我和同事们一起研究,探索建立了认罪认罚自愿性“三查三防”工作机制,并依托该机制办成典型案件3件,其中抗诉1件。

  近两年,我积极延伸办案工作,带领部门干警建立了证据开示常态化、规范化、实效化“三化”制度;推动与司法局会签意见,促使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实质化......我感到唯有多办理具体案件,才能推动程序、实体、机制等更加完善,进而持续提高业务管理、决策水平。

  无论案件大小皆需用心用情,检察履职不仅是治罪更有治理。我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落到实处。

  编辑: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