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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检动态】南通检察机关成功抗诉两起认罪认罚后无正当理由上诉案件
2021-07-02 17:33:00  来源:通检宣  作者:通检宣

  2021年6月30日,海门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两起认罪认罚后无正当理由上诉的案件,经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上诉人郝某某、黄某某分别被加刑1个月、3个月。

  一审情况

  上诉人郝某某、黄某某系两起盗窃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在审查起诉期间,海门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分别告知二人诉讼权利义务、认罪认罚的具体规定,两被告人经与值班律师沟通、听取意见,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海门区院根据两被告人各自量刑情节就精准量刑计算过程以及无理由上诉的后果作了详细说明。郝某某、黄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提起公诉后,两名被告人在法庭上均表示认罪认罚。经法院判决,两人分别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依法抗诉

  一审宣判后,郝某某、黄某某无正当理由,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海门区院依法提出抗诉。南通市检察院全面核实上诉原因,审查了案件卷宗及认罪认罚同步录音录像,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建议准确适当;确认认罪认罚告知及具结过程均依法进行。郝某某、黄某某两人无正当理由上诉的行为,表明其认罪认罚不具有自愿性和真实性,对其从宽处罚的条件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一审法院的判决罪责刑不相适应,遂对两起案件支持抗诉。

  终审判决

  ▲检察官当庭宣读《抗诉书》

  2021年6月30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维持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刑事判决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对郝某某加重刑罚一个月,对黄某某加重刑罚三个月。

  制度解析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初衷在于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倡导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有利提升诉讼质效,化解社会矛盾,并据此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该两起案件中被告人试图通过虚假认罪认罚骗取从宽红利,判决后在无正当理由情形下,心存侥幸,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意图争取更大利益。南通、海门两级检察机关依法抗诉获南通中院改判,有效打击了这种投机行为,维护了认罪认罚制度的价值,进一步树立了司法权威,确保规范、有序推进认罪认罚制度的刚性运行。

  编辑: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