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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履职故事】“救命药”还是“夺命药”?
2020-09-25 14:19:00  来源:通检宣  作者:通检宣

  半价“救命药”竟是误人性命的假药!涉及全国12个省、33个地区,涉案人员达42人的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网络令人触目惊心。一片小小的药片背后有多少家庭的血泪,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们付出了怎样的努力?

  

  近日,海安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助理刘益舟走进南通市广播电台FM106.1节目直播室,围绕海安市检察院办理的“朱某等42人销售假药案”,为广大听众朋友讲述检察办案中的履职故事。

  案情回顾

  2017年2月,时年28岁的朱某在天津摸索出一条赚钱的“门路”——他通过老乡许某等人低价购进“波立维”“立普妥”“大阿乐”“小阿乐”“拜阿司”“拜新同”等假药后,伪装成真药在网络上售卖,大肆敛财。

  朱某负责在网上发布低价药品销售广告,并组织同乡徐某、吴某、于某等人,注册多个微信账号进行公开兜售。销售获利后,朱某给徐某、吴某、于某等人发放“工资”,并负责他们的食宿开支。“安全”起见,朱某团伙先后辗转河北省唐山市、山东省青岛市售卖假药。

  

  2018年9月,海安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同年11月,海安市公安局先后将朱某、徐某、吴某、周某等5人抓获。令人震惊的是,根据朱某等人的供述,公安机关顺藤摸瓜挖出山东省济南某药品连锁有限公司、云南某连锁药房有限公司、湖北省钟祥市某药房有限公司及涉及12省的26家药房实际经营人,甚至有林某、苏某、白某等6名执业医师、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截至2019年4月,公安机关将上述42人全部抓获归案。

  经查,本案所涉及的假药系由“北京大哥”等人利用淀粉自制而成(此案另案处理)。上述医药公司、药房经营人、执业药师等人,明知朱某团伙销售的“波立维”“立普妥”等药品系假药,仍然购买,分别通过自营药店等渠道向普通老百姓进行销售。这些药店为了躲避公安机关的侦查,有的在销售管理系统中篡改药品名称和数量,有的故意避开药店的销售管理系统,进行私下交易和“体外循环”。案发时,朱某、吴某、徐某、于某等人已相继在天津市、河北省唐山市、山东省青岛市通过微信公开兜售上述药品约80万元。

  履职故事讲述

  本案在当前众多销售假药案件中应该算是一个典型案例,之所以说它典型,一是因为涉案人员胆大妄为,销售的“波立维”“立普妥”等假药直接危及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二是有众多的正规药店参与其中,严重扰乱医药市场秩序,令人触目惊心。因此在查处本案中,我们确立了办理案件的三个目标:

  一是践行“四个最严”要求,确保“一个都不放过”。习总书记提出,要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四个最严”要求,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2019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了为期4个月的三部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专项行动。

  本案中,在公安机关侦查后,发现不少正规的药店参与其中,我们立即指派专案组同步介入,与公安机关会商案情,制定侦查方案,共同派员调查取证,辗转12个省份,行程万余公里,将涉网的犯罪嫌疑人一网打尽,确保用实际行动贯彻习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将涉嫌犯罪的人员全部抓获。

  二是坚持不枉不纵,依法精准指控犯罪。我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始终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运用完善的证据体系指控犯罪,坚持不枉不纵,确保庭审效果。一方面对犯罪事实、证据等逐一厘清,谨慎审查,完善证据链;比如要求送检的药品要严格按照鉴定的标准和要求,保障不受污染,且与扣押药品具有同一性。对于每批次大于20盒的药品才送检,不足20盒的药品不能满足抽样鉴定的数量要求,不予送检;又比如在电子数据的提取方面,重点对涉案人员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记录以及物流数据等电子证据进行收集,夯实整个案件的证据基础。一方面根据罪行轻重、认罪态度等因素综合考量,确保做到精准指控。像本案中的徐某、周某、于某等人罪行较轻、认罪较好,我院适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这三名人员认识到只有认罪认罚才是出路,他们稳定的供述,促使朱某等人当庭认罪。本案宣判后,所有人均认罪伏判,无一上诉。

  三是创新公益诉讼,保证售假“得不偿失”。我院审查认定,朱某等人在销售过程中隐瞒药品的真实情况,致使消费者受到误导而购买假药,存在欺诈行为,且构成共同侵权。但当时,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尚未公布,实施、假药经营者惩罚性赔偿责任无明文规定,民事责任主体如何确定、民事赔偿金额如何计算对办案人员来说都是一个个挑战。我院办案团队从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精神、民事侵权责任的基本原理、恢复性司法理念等角度出发,认为检察机关可以比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中关于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所享有的权利,并参照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关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之规定,探索性提出按照假药价款三倍,要求全部被告人共同承担238.39万余元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全国发行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发出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不要购买和服用涉案假药。因为假药经营者涉及全国12个省份,虽仅在各自所在区域内销售了假药,但消费者的范围无法确定,不能排除假药通过其他方式流向了全国各地,故在全国范围内的媒体上公开道歉并发出消费警示,是十分必要的。办案团队最终也是以此为公益诉讼请求向海安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处理结果

  2019年7月9日,海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对于刑事诉讼部分,认定42名被告人和3家被告单位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1万元,其余41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一个月至有期徒刑四年不等,3家被告单位均被判处罚金;法院对42名被告人设定了职业禁止期限,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涉足药品领域。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法院判令39名被告人和3家被告单位在全国性公开发行的媒体上赔礼道歉、发出消费警示,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共计238万余元。法院宣判后,所有被告人、被告单位认罪服判,均未上诉,赔礼道歉声明和消费警示书在《法制日报》上登载,惩罚性赔偿金已执行到位,缴入消费公益金账户。

  最后,检察官还想说

  案件到此,已告一段落。有罪的人,受到了惩罚;涉案的假药,全部被缴获。但是,我们“公益诉讼检察人”前进的步伐不能停止,守护百姓食品、药品安全,做好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法律守护者,我们始终在路上!

  编辑:孙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