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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南通这起案件获评全省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工作典型案例
2020-12-10 15:34:00  来源:通检宣  作者:通检宣

  12月8日上午,省检察院举行江苏检察机关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6起典型案例,崇川区院办理的彭某某等五人涉黑长江非法采砂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

  彭某某等五人

  涉黑长江非法采砂

  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 基本案情

  长江B7浮位于江苏与上海管辖水域交汇处,系行政监管薄弱区域。2018年初,彭某某等人通过非法手段控制了该水域非法采砂市场,强行收取非法采砂船船主的保护费,形成了以彭某某、董某某等人为首的黑社会组织。2018年4月至10月间,彭某某、董某某、刘某某、董某、刘某建5人相互结伙,在长江B7浮附近水域禁采区内自行非法采砂或放纵他人非法采砂36次,共计50050吨。

  长江B7浮附近位于海水和淡水交界处,既属水源地保护范围,又是长江洄游性经济鱼种的产卵区。非法采砂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流失,又严重破坏长江生态环境。在追究彭某某等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索赔生态环境损失。检察机关于2019年8月9日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彭某某等五名被告在发行范围为全国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专家评估费和公告费共计77万余元。

  2020年7月14日,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彭某某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八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诉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2020年11月18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二 检察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成立检察官办案组,向有关行政机关调查取证,并指导公安机关补充公益诉讼办案证据。

  

  图片来源网络,图文无关

  检察机关邀请两名专家前往案发水域开展现场勘查,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从非法采砂对河床结构、水环境和水生生物影响三个方面进行因果关系分析,指出案涉非法采砂行为造成的河床结构受损量为33529.84立方米,涵养水源、净化水质的受损量为8450立方米,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共计69.98万元。2019年5月28日,检察机关通过国家级媒体《法制日报》刊登公告。公告期满,没有相关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庭审中,检察机关首次邀请专家出庭就生态环境损害结果、修复方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当庭质证,同时邀请代表委员参加庭审主动接受监督。

  三 发布意义

  一是宣告黑社会组织领导者对未直接实施非法采砂行为,仍需承担长江生态环境修复的连带责任。黑社会组织领导者虽未具体实施非法采砂行为,但通过收取保护费等方式支持、包庇、纵容其他侵权人在长江上从事非法采砂行为,垄断特定水域地下采砂市场。其与非法采砂者均具有非法采砂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共同造成了长江生态环境资源的破坏,系民事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对长江生态环境修复承担连带责任,该观点得到法院采纳。

  二是专家意见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公益调查环节,检察机关委托科研院所具有资质的专家共同开展现场勘查,调取证据材料,为形成客观、公正、科学的专家意见奠定扎实基础。庭审中,专家就相关专业问题作出解释说明,配合检察机关做好庭审应对。专家意见经过质证后得到法院支持和认可,作为认定侵权事实的证据。

  编辑:孙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