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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江苏陈某故意伤害案——以听证促和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2020-10-20 12:40:00  来源:通检宣  作者:通检宣

  (一)基本案情

  2019年9月17日晚,犯罪嫌疑人陈某来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某民营家具厂车间,与其同事被害人李某因工作原因发生争吵。陈某使用一块多层板朝李某腰部捅了一下,李某使用多层板回捅。随后双方使用多层板相互扔砸。其间,李某被陈某砸中面部,左侧上颌骨及左侧颧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2019年10月28日,陈某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二)听证程序

  2020年6月23日,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该案移送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该案中发现,当事人双方系工友关系,平时关系良好。鉴于该案由民间纠纷引发,为彻底消除双方对立情绪,化解矛盾,推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召开公开听证会。

  公开听证会现场

  一是认真做好听证准备。听证会召开之前,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制定详细听证方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3人担任听证员参与公开听证会,并提前向听证员介绍该案案情、需要听证问题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同时,确定犯罪嫌疑人陈某、被害人李某以及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作为听证会参加人,为听证会召开做好充分准备。

  二是公开听证规范进行。为彰显司法透明、推进司法公正,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依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室设置规范》设置听证会席位,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对本次听证会进行互联网直播,当事人所在单位同事等社会公众观看直播。听证会由院领导主持,承办检察官介绍案件事实和需要听证的问题,侦查人员与双方当事人相继发表了意见,听证员进行了充分提问与认真评议。

  三是促进刑事和解。承办检察官向犯罪嫌疑人陈某释法说理,同时建议被害人李某按照相关赔偿标准提出合理的赔偿金额。陈某主动筹措赔偿款项,在检察机关见证下与李某签署和解协议。

  听证员评议后发表意见,认为该案符合不起诉适用条件,可以对陈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经审查,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采纳了听证员意见,认为该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陈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作不起诉处理。2020年7月20日,检察院对陈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并及时将处理决定和相关理由告知听证员,该纠纷得以化解。

  (三)典型意义

  检察官在听证会召开前,制定听证方案,确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案件当事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等听证参加人,以保障听证程序顺利进行。经过检察官介绍案情、当事人说明情况、听证员提问评议、当事人最后陈述等听证程序,检察官从化解民间矛盾纠纷、修复受损社会关系角度出发,释法说理,把握刑事和解契机,化解了民间纠纷,消弭了信访风险,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编辑:孙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