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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机关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2019-12-30 18:05: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江苏省检察机关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是人民检察院在制作检察法律文书时,对文书所载的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政策等进行阐述、解释说明的活动。

  第三条检察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工作,应当坚持逐一、正面、全面原则。对当事人诉求和案件焦点问题,要逐一回应,正面解释,全面阐述犯罪事实、在案证据以及适用法律的依据。

  第四条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说清事理。重点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的根据和理由,加强对证据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分析论证。

  (二)列明法理。结合法律文书的具体内容和结论,运用法理分析,说明所作决定适用的法律规范以及理由。

  (三)兼顾情理。注重法理情理的结合,在司法办案的同时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道德诉求。

  (四)把握文理。行文规范精准,逻辑清晰,合理运用说理技巧,把握好检察法律文书专业化与朴素性的平衡关系。

  第五条案件承办检察官是开展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工作的主体,其他检察人员协助检察官进行说理。对于依照规定需要由案件管理部门或者控告申诉部门统一答复申诉人的决定事项,承办检察官应当配合案件管理部门或者控告申诉部门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作出有关决定,需要向有关机关或者人员书面说理的,应当规范制作法律文书,可以在叙述式法律文书中进行说理;对填充式法律文书,可以增加附页或者制作说明书进行说理。

  第七条文书制作完毕后,可以结合案件办理情况,主动进行以案释法。对当事人提出释法请求的,检察官可采取当面释法说理、公开听证等方式,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主动回应诉求,确保说理效果。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制作的各类检察法律文书,涉及公民、组织重要权利处置或者诉讼重要进程,可能引发质疑、异议或者舆论炒作的,应当进行释法说理。

  (一)刑事检察法律文书。重点是在罪与非罪上有较大争议且社会关注的敏感案件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书、起诉书、刑事抗诉书,以及不立案、不逮捕、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书,纠正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裁定意见书,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复查决定书等。

  (二)民事检察法律文书。包括民事抗诉书、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再审检察建议书等。

  (三)行政检察法律文书。包括行政抗诉书、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再审检察建议书等。

  (四)公益诉讼检察法律文书。包括诉前检察建议书、公益诉讼起诉书等。

  第九条检察官应当围绕认定的事实进行说理,对不予认定的,详细说明理由。依据间接证据认定事实时,应当围绕间接证据之间是否存在印证关系、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排除合理怀疑等进行说理。

  第十条检察官应依据证据规则,对检察法律文书中载明的证据进行说理,说理时运用逻辑推理、经验法则和司法认知等方法,围绕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判断,阐明采信或者不采信证据的理由。

  第十一条检察官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应当依照规定在相关法律文书中详细阐释法律适用的理由和依据。存在法律规范竞合或者冲突的,应当合理运用法律方法对选择适用的理由进行论证和说理。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着重强化释法说理:

  (一)行为定性存在争议、影响定罪量刑或者案情复杂的;

  (二)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引发重大舆情的;

  (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可能引发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的;

  (四)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要求检察机关进行详细说理的;

  (五)检察机关作出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不支持监督申请等决定的;

  (六)其他事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强化说理的。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简化释法说理: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

  (二)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

  (三)当事人已达成刑事和解的;

  (四)经事先沟通,对检察建议基本接受的;

  (五)其他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

  第十四条检察官可以综合运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公理情理等,论证办案决定,提升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可接受度。

  第十五条要把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作为检察官的重要考核指标,纳入司法办案电子档案。

  第十六条省检察院定期开展释法说理法律文书质量评查活动,评选发布全省性的释法说理典型案例、优秀法律文书,并作为对下工作指导的重要内容。上级检察院应当注重收集、整理和汇编具有典型意义的优秀说理法律文书,发挥优秀文书的引导、示范功能。

  第十七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郭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