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侦查监督能力建设的决定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全面提升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提高依法正确履行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十二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现就加强侦查监督能力建设决定如下:
一、加强侦查监督能力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重要意义。侦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标志之一。侦查监督部门是检察机关主要业务部门之一,处于检察机关打击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沿,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配合侦查与监督侦查职责于一身,是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力量。侦查监督工作开展得如何,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能否顺利进行,直接关系到国家刑事政策和法律能否统一正确实施,直接关系到刑事司法制度的公信力和检察工作发展全局,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当前,维稳面临新难度,监督面临新期待,特别是面对深化司法改革和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带来的新挑战,侦查监督队伍在执法观念、知识储备、办案水平、工作作风以及力量配置、执法保障等方面仍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困难和问题,影响了侦查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各级人民检察院要从检察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侦查监督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把侦查监督业务、队伍和保障建设全面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2.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紧紧围绕科学发展的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线,坚持以强化监督为重点,以提高办案质量和监督效果为核心,以进一步深化侦查监督体制机制改革、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信息化为保障,全方位提升侦查监督队伍的执法办案水平和监督纠正违法能力,实现侦查监督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作出积极贡献。
3.总体目标。经过几年的努力,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能力过硬、结构合理、执法公正、作风优良、勇于开拓的侦查监督队伍,为依法正确履行职能,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思想政治素质进一步提高。理想信念更加坚定,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宗旨意识、责任意识、创新意识、廉洁意识更加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科学发展理念更加巩固,纪律作风更加优良,检察职业道德更加彰显,队伍形象更加优化。
——执法办案和法律监督能力明显提升。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能力、法律政策适用能力、监督纠正违法能力、文书制作和案件汇报能力、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释法说理、化解社会矛盾和做群众工作能力、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能力等显著增强,办案质量、监督水平和执法公信力显著提升。
——知识结构和专业化程度进一步优化。侦查监督人员中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达到90%以上,具有法学博士、硕士学位人员的比例明显增大。拥有一批理论功底深厚、办案经验丰富的专家型和专门型人才,形成一支办理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专业化队伍。
二、立足三项职责和不断增加的新任务,全面提高侦查监督能力
4.提高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能力。全面、正确地审查、分析、判断和运用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是侦查监督人员必须具备的核心业务能力。要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全面细致审查证据和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的意识,善于通过审查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诉讼参与人、听取律师意见等,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并据之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作出司法判断,切实防止因证据审查把关不全面、不严格而导致事实认定错误,造成错捕、漏捕。
5.提高法律政策适用能力。正确把握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准确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和犯罪情节。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善于审查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和羁押必要性,保证案件定性准确和打击严重犯罪的力度,对轻微犯罪案件,坚持少捕慎捕,减少不必要的羁押。进一步提高办理疑难复杂案件和新类型案件的法律适用能力和水平。
6.提高监督纠正违法能力。熟悉侦查工作法律规定和侦查活动特点,善于通过审查案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和受理当事人申诉、控告等发现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线索,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切实有效地监督纠正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刑事立案监督和书面纠正违法的条件、范围和程序,做到实事求是、突出重点、规范有序地开展监督,增强监督的实际效果。掌握职务犯罪侦查的特点和规律,不断强化对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制约。
7.提高文书制作和案件汇报能力。提高侦查监督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的制作水平。《审查逮捕意见书》做到案件事实概况清楚、准确,证据分析透彻、排列有序,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正确,格式规范,层次清晰,简繁得当。提高案件汇报能力,做到全面客观准确,事实陈述清楚,证据展示清晰,观点表述明确,疑点难点突出,便于讨论决策。
8.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强化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善于察微析疑,从具体案件或者涉检舆情中发现执法办案风险和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苗头,及时提出应对、引导措施,有效化解风险和作出正确处置。
9.提高释法说理、化解矛盾和群众工作能力。在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中,善于针对不同环节、不同对象、不同问题,阐明法理、释疑解惑,使监督对象心悦诚服地接受监督意见,使诉讼当事人认同检察机关的决定。在执法办案中善于发现矛盾、解决矛盾,做好群众工作,平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规范自身执法行为,讲究工作方法,防止因执法不当导致矛盾激化,产生新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
10.提高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能力。立足职能,延伸监督触角,更加自觉地通过执法办案和参与各类专项工作等,发挥侦查监督职能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应有的法治保障和积极促进作用。增强参与平安建设和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自觉性和能力,善于结合办案研判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规律,运用检察建议和参与专项工作联席会议等建言献策,促进有关方面改善民生、加强管理、堵漏建制,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服务,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科学化水平。
三、完善机制建设,进一步提升科学发展水平
11.完善业务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符合司法工作规律和侦查监督工作实际的业务考评机制,摒弃片面追求监督数量和单纯以诉讼结果为标准评价逮捕质量等不合理的业务考评方法。科学设定考评内容,完善考评方式,规范考评程序。正确处理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的关系,坚持用反映工作力度、办案质量和监督实效的核心指标来引导侦查监督工作科学发展。
12.完善业务培训机制。坚持基础培训与专业培训相结合、思想政治教育与业务能力培养相结合、正规化培训与岗位练兵相结合、完善培训内容和创新培训形式相结合,利用各种平台,开展多层次的业务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与侦查监督工作密切相关的新法规、新知识、新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加强金融、证券、知识产权等专门知识以及应对突发事件、引导社会舆论、疏导社会心理等方面知识、技能的培训。加大对西部和贫困地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帮助扶持力度,加强对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侦查监督人员的培训。每三年对各级侦查监督部门负责人轮训一遍,保证每一位侦查监督人员每年都有机会参加业务培训。
13.健全人才选拔、储备和交流机制。定期举办各类业务竞赛,及时发现、培养、使用侦查监督优秀人才。各级人民检察院特别是地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有计划地培养一批擅长办理职务犯罪、有组织犯罪、金融证券犯罪、网络犯罪、知识产权犯罪、涉众型犯罪以及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案件的专门型人才。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办案实务、综合调研和理论研究等类别建立侦查监督人才库。进一步完善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人员交流使用机制。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可以短期抽选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业务骨干协助工作,参与重特大案件办理,也可以根据需要下派侦查监督人员帮助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积极探索侦查监督部门与公诉、反贪、反渎、控告、申诉等部门之间的人员轮岗交流。积极创造条件,选拔优秀侦查监督人员到党政部门挂职锻炼。
14.健全业务指导机制。建立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案例指导库,积极开展典型案例评析工作,探索建立网上案件讨论平台,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指导作用。建立业务工作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完善案件质量分析和错案分析制度,健全案件跟踪管理制度,有针对性地加大业务指导工作力度。
15.健全完善侦查监督理论研究机制。倡导侦查监督人员开展侦查监督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鼓励侦查监督人员积极申报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办好《侦查监督指南》,为交流侦查监督理论研究成果提供平台,推进侦查监督理论体系建设,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侦查监督制度。
四、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强化保障,确保侦查监督能力建设落到实处
16.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全体侦查监督人员要坚定不移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进一步加强党性修养、坚持理想信念、坚定政治立场,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增强大局观念和政治敏锐性,始终坚持把侦查监督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谋划和推进。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坚持“三个至上”和“四个在心中”,坚持“六观”、“六个有机统一”、“四个必须”和“五个意识”、“六个并重”,牢牢把握正确的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坚守法律底线,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确保侦查监督权的正确行使。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始终恪守检察职业道德,积极践行检察职业精神,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和严格公正廉洁执法的良好形象。
17.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检察院党组要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侦查监督能力建设,切实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定期听取侦查监督工作和队伍建设的专题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把政治上靠得住、业务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配备到侦查监督领导岗位,侦查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任命为检察委员会委员。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心理上关心爱护侦查监督人员,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各级人民检察院反贪、反渎、公诉、监所、控告申诉等部门要加强与侦查监督部门的沟通配合、监督制约,形成侦查监督的强大合力。
18.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侦查监督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对政治过硬、业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及时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记功或者晋级、提拔使用。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侦查监督主办检察官和出席重大案件现场勘查、异地讯问犯罪嫌疑人等的侦查监督人员给予适当补贴。
19.加强人员配备和机构设置。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侦查监督人员的配备,根据办案量日益增多和法律不断赋予新任务的客观实际,合理确定侦查监督人员编制,切实解决案多人少任务重的突出矛盾,使人员力量与不断增加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取得检察官资格、能够独立办案人员的数量与所办案件数量相适应。办案数量大、工作任务重或者专门类型案件发案较多的地方,可以相应增设工作机构。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检察院可以探索设立与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和本院反贪、反渎等部门规格相对应的侦查监督机构,进一步强化侦查监督。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报告,争取在机构、地方编制方面给予支持。
20.加强经费和信息化保障建设。要加大对侦查监督工作经费、通讯、交通和办案设备的投入,提高执法办案的物质保障和科技化水平。建立完善偏远地区案卷传输、远程视频讯问(询问)等系统,提高信息化运用程度,节省诉讼资源,提高办案效率。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012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