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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读库》:认罪认罚的价值取向
2021-01-28 14:58:00  来源:通检宣  作者:通检宣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获得两方面的利益,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认罪认罚获取从宽处理;另一方面司法机关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

  从实践情况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实为犯罪嫌疑人带来的从宽处理的结果,但是在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方面还有待继续推进。

  一般来说,提高办案效率意味着办案时间也就是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工作时间的缩短,因此检察机关都强调认罪认罚案件的快速化办理,争取在短时间内结案。很多地方都是适用速裁程序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办案期限只有10天,从而造就了认罪认罚案件提高诉讼效率的成效。

  效率是指单位时间内完成的工作量,办案效率提高也就是说单位时间内办案数量的增加。

  但是,认罪认罚案件在实践中的单位工作量相比于其他案件并没有降低,文书制作并没有简化,反而由于认罪认罚环节的存在,增加了程序和文书制作。认罪认罚案件在实践中之所以能够快速办结,一方面是由于认罪认罚案件普遍都是简单案件,另一方面就是一线办案人员加班加点的结果。

  之所以出现这种结果有多种原因。冤假错案仍然是悬挂在检察机关头顶上的一把利剑,一个无罪案件足以否定一个承办人一年的劳动成果,对其所在的检察院也会带来非常大的负面影响。

  为了预防冤假错案,保障案件质量,即使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依然不敢大意,每一道程序,每一个环节都不能减少,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另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赋予了办案人员更大的权力。员额制改革之后,认罪认罚案件基本不需要汇报审批,可以由员额检察官直接决定。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一般应当采纳。

  可以说,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同时担当了检察官与法官两种角色,权力较大。出于对权力可能被滥用的担心,检察机关就需要对办案人员在程序上加强监督,程序越多,监管的环节也就越多,也就越有可能防止权力滥用。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认罪认罚案件的实际工作量在实践中不减反增,一线办案人员普遍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积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出台是为了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如果不能实现这一目的,那么认罪认罚案件的出台还有何意义,如此下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很可能成为司法机关一项华而不实的创新举措。虽然每年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起诉大量案件,且无一冤假错案,但是这背后是一线办案人员加班加点的结果,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缓解案多人少压力的初衷背道而驰。

  世上没有完美无缺的制度,任何一种制度都意味着一种价值取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取向应当是效率,效率意味着单位时间内办案数量的上升,而不是通过增加工作时间完成工作任务,保证案件到期完成。

  其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也是缓解案多人少的压力,但层层下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到了办案一线却变了样,不仅没有缓解压力,反而增加办案人员的压力,在增加工作量的情况下,却减少办案的时间。

  这反映出检察机关一种层层对上负责的体制。检察机关属于垂直领导,下级检察机关要接受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

  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只需要在向上汇报时强调办案时间的缩短,且没有出现冤假错案,而不需要向下关注是否减少了单位案件的工作量。

  对上来说,办案期限缩短等同于办案效率的提高,对下来说,单位案件的工作量不减反增。上下之间就出现了认识上的误差。

  春江水暖鸭先知。以节约司法资源为目的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中的效果如何,关键是看一线办案人员对其的接受程度。如果一线办案人员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认可、不接受、不愿用,那很难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好的效果。既然选择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就应当从减少工作量入手,而不是缩短办案时间,真正实现办案效率的提升。

  编辑:孙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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