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长江保护法》实施两周年之日,小编梳理了南通市检察机关近年来办理的损害长江生态环境案例,并从中挑选出了4个最贴近市民朋友生活的典型案例,与大家一起分享。
如何避免相关违法行为,看完它们你就懂了!
案例一
到江里弄点“下酒菜”,危险又违法
2021年3月,好友小张与小李闲来无事,相约到长江捕点鱼当作下酒菜。两人带着自制的电鱼工具来到江边,小张负责电鱼,小李负责捡鱼,收获不少。正当他们考虑是红烧还是清蒸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渔获物市场零售价为32.6元。最终,两人不仅赔偿了数千元的生态损害赔偿金,还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法院分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和罚金四千元的刑罚。
检察官提醒:电捕鱼不仅存在安全隐患,而且还涉及刑事、行政违法、民事赔偿。2020年1月1日起,长江干流江苏段实行十年全面禁捕。根据相关文件规定,造成国家渔业资源损失的,违法行为人应按照渔业生物致死量价值的0.5到3倍承担生态损害赔偿,使用电、毒、炸等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的方式从事非法捕捞的,违法行为人应承担直接和间接损害赔偿,最高可达案涉水生生物价值的15倍。
案例二
为非法捕捞提供帮助、收购,也构成共犯
老王是做收鳗鱼苗生意的,在捕鳗鱼苗的季节,他总会给捕鱼苗的人一些资金,赊一些渔网,再收购捕获的鱼苗,有时,甚至在明知部分捕鱼船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予以帮助、收购。最终,老王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检察机关审查,依法诉请追究老王的刑事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18万余元。
检察官提醒:老王与捕捞行为人共谋,其虽未实际参与捕捞的实施,但提供帮助且在明知非法捕捞的情况下予以收购,构成了生态环境的共同侵权。同时,这样收购的行为也直接推动了非法捕捞行为的屡禁不止,需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三
非法采砂要不得
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间,翁某组织吉某、孟某等12人,以疏浚航道的名义在长江非法采砂161次。经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采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各被告人翁某、吉某等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不等的刑期。
检察官提醒:在长江进行非法采砂,会破坏河床沉积物的动态平衡,对防汛、船运、取水等造成影响。行为人以清淤为名行盗采之实,相较于一般盗采行为更具有隐蔽性,但本质上依然构成非法采矿罪。
案例四
在水源地生产作业,要谨慎!
某公司在长江一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内违法装卸、过驳散货煤炭、矿砂,还在后方堆场长期露天仓储了大量煤炭,对水源地造成污染。检察机关依法对该污染环境行为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后,该公司真诚地承认错误,并采取在长江边建造生态公益林的方式进行替代修复。
检察官提醒:水源地的水质事关饮用水安全,是关系到民生福祉的大事。《长江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对水源地环境质量保护作出如禁止设置排污口以及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等规定。在此类区域内进行生产生活等各类活动时,应了解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各类污染水源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