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平安中国建设第一批典型案例。此次共评选出五起典型案例,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办理的潘某某危险作业案位列其中。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潘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自行改装的装有塑料油桶的苏F0D9K5号和苏E79V3Y号金杯面包车以及装有不锈钢油桶的苏FP33G6号东风汽车,采用外置电瓶搭电驱动油泵方式为他人汽车加油作业,共计销售汽油6000余升。2021年4月14日,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潘某某于同月22日将储存有汽油的苏E79V3Y号改装金杯面包车停放至某居民小区路边,经联系后于同月27日15时许从该车中取出装有十余升汽油的塑料油桶为他人驾驶的汽车加油,加完油后再次进行加油作业过程中,违规用电瓶为油泵搭电,导致苏E79V3Y号面包车起火,因消防救援人员及时赶到未酿成严重后果。火灾造成潘某某双下肢烧伤,现场附近三辆汽车和一辆电动自行车受损,临近住户的两台空调外机受损。经消防机关调查认定,此次火灾的起火原因为苏E79V3Y号金杯面包车改造的加油车厢内汽油蒸气遇电火花爆燃引发成灾。经鉴定,潘某某销售的油品符合汽油指标特征,为汽油类产品,硫含量不合格;被毁坏的三辆汽车损失共计价值26734元。
一审法院判决:潘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汽油经营、储存活动导致发生火灾,起火后因消防救援人员及时赶到才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以危险作业罪判处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抗诉,潘某某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安全生产理论和实践证明,只有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才能更为有效的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刑法的打击对象不能仅限于实际引发重大事故的违反安全规定行为,还应将导致事故隐患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作业行为纳入调整范围,才能起到防范于未然的积极效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研究修改刑法有关条款,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列入刑法调整范围。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将三种类型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作业行为规定为犯罪。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个人要严格依法依规从事生产、作业活动,切实消除侥幸心理,否则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检察履职
精准认定“现实危险”
办案过程中,崇川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多次赴现场勘查,通过查看现场环境、询问火灾调查专家、引导侦查取证等方式明确“现实危险”,通过聘请第三方开展危险性评估的方式,使得“现实危险”的认定更加准确、可信度强。
检察建议整治漏洞
崇川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危化品非法运输整治、报废汽车管理方面存在监管漏洞,通过向有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发放风险提示函的方式,提示监管部门在重点道路加强油罐车检查,加大对走私成品油、不带票资源的拦截力度,进一步压实车辆管理责任,阻断利用年检不合格车辆、报废车辆从事非法流动加油的渠道,从源头上预防犯罪。
普法宣传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是底线、是红线、更是百姓的生命线。全省首例危险作业案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具有司法实践探索和普法警示教育的重大意义。检察机关积极拓宽宣传渠道,邀请全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商务局派员到庭旁听。录制安全生产微视频,向执法、司法机关业务骨干及重点行业人员播放,全方位做好安全生产普法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