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秩序管理部全体人员向海安市人民检察院二部致以最崇高的敬意和由衷的感谢!”近日,海安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收到了一封特殊的来信,信中企业对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商标权犯罪、服务保障民营企业的暖心举动表达了谢意。
这封感谢信缘于一起生产、销售假酒案。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间,余某、吴某、沈某等4人合伙,通过灌装、贴标方式伪造“梦之蓝6”“梦之蓝9”“五粮液”“剑南春”“茅台”等品牌白酒,后运至海安市等地销售。其中先后5次销售给海安市高新区某烟酒商行,再由该商行经营者郑某销售,销售额合计人民币10万余元。
案发后,海安市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并就案件的证据标准、侦查方向等问题提出侦查建议。2021年8月,海安市检察院依法对郑某、沈某等4人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阶段,该院听取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等被害单位的意见。
2021年11月,经海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海安市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沈某某、余某某、吴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到三年不等,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海安市人民检察院秉公执法、刚正不阿的形象,为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环境和条件,真正体现了人民检察院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的强大作用。”案件办结后,企业在信中写道。
企有所呼,检有所应。海安市检察院将继续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严厉打击涉假违法犯罪,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和企业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