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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全省“双十佳”!南通2件案例分获全省检察机关十佳民事检察监督案件 、十佳行政检察监督案件
2021-12-28 09:33:00  来源:通检宣  作者:通检宣

  近日,省检察院组织开展了全省检察机关“十佳民事裁判结果检察监督案件”“十佳行政检察监督案件”评选活动。经过各市自评推荐、省检察院检察官联席会议评议等环节,南通市检察院办理的缪某某与江苏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检察监督案被评为“全省十佳民事裁判结果检察监督案件”通州区检察院办理的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南通某服饰有限公司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被评为“全省十佳行政检察监督案件”

  南通两级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检察理念,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用心用情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尽职尽责维护社会稳定发展。今年以来,落实精准监督理念,发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71件;加强弱势群体法律保护,支持起诉663件,共帮助770余名劳动者成功追回欠薪1160余万元,被检察日报等多家新闻媒体报道;力促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37件,当事人送锦旗感谢。

  案例一

  缪某某与江苏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检察监督案

  “提请抗诉”,通过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劳动者“带病”离职

  【基本案情】

  缪某某自2006年7月就职于江苏某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电焊岗位。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至2016年8月25日。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经缪某某与公司协商,该公司同意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因种种原因,双方未能在2016年8月22日前续签劳动合同,该公司因故又于8月23日至同年9月初安排放假。其间,双方的劳动合同于8月25日届期并终止。此后,缪某某也未再至该公司工作。2016年12月28日,缪某某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经一、二、再审,三级法院均未支持缪某某的诉讼请求。后缪某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申请检察机关监督时,缪某某仍未办理离职手续,未与其他公司签订任何劳动合同。

  【检察履职】

  线索发现。缪某某申请监督后,承办检察官审查原审卷宗时发现,原审庭审中,法院对缪某某曾提出系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意见未予理涉,且对《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规定存在理解不当,遂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活动。

  调查核实。承办检察官至市疾控部门调取了缪某某的体检报告、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实地查看缪某某工作环境及工作现场,并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查明缪某某属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且该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未通知缪某某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基于查明的事实,检察官对该公司释明,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等到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后,劳动合同才能终止的法律规定,避免企业再有此类纠纷发生,同时也为本案后续调解工作做好铺垫。

  监督意见。检察机关认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离职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是用人单位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终止前的必经程序。故缪某某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应延续至缪某某完成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后终止。合同延续期间,因该公司的缘故缪某某不能在该公司工作,该公司应对缪某某在此期间的损失有所补偿。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2019年4月,南通市检察院提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监督结果。省检察院采纳了上述提请抗诉意见,于2020年4月向省法院提出抗诉。2020年6月,省法院裁定提审本案。2021年9月15日,经调解,该公司支付缪某某6万元补偿,至此本案终结。

  【典型意义】

  劳动者系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但离岗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虽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也未终止。检察机关针对案件争议焦点,通过调取证据、勘验现场、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查明了案件事实。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检察机关通过提请上级院抗诉的方式予以纠正,维护司法权威的同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监督同时,向对企业释明法律风险点,提高企业依法用工意识。

  案例二

  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南通某服饰有限公司非诉执行监督案

  “一手托两家”,通过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合力破解“执行难”问题,解决群众“烦薪事”

  【基本案情】

  2015年,南通市通州区一家服装公司由于长期经营不善,业绩不佳,拖欠文某等4人的部分工资一直没有支付。2017年2月,文某等人向该区人社部门反映情况,要求行政机关尽快督促服装公司偿还欠薪。人社部门经查实后向服装公司发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其限期支付文某等人劳动报酬,但服装公司经催告后仍未履行支付义务。2018年5月,人社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将服装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可最终因未发现服装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8年11月1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检察履职】

  线索发现。2020年8月,检察机关在区劳动监察部门摸排案件线索时,发现多条工人讨要欠薪的来案登记都牵涉该服装公司,随即立案核查。

  调查核实。通过调取案件卷宗、查阅公司账户流水和沟通相关部门后发现,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是在人社部门责令支付报酬期间乃至强制执行终结后,其还存在多次履行其他案件执行金额的行为,公司银行账户上亦存在多笔资金往来,最大的一笔金额已经超出本案的执行标的额。此外,检察官在对公司原址实地走访中亦发现,服装公司对原厂房仍享有产权,并将厂房出租给他人从中收取租金。

  监督意见。综合各项证据,检察机关认为,该服装公司实际上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为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通州区检察院决定启动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程序,分别向区法院及人社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人社部门再次调查,并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时建议法院进一步加强执行力度。区人社局采纳检察建议,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区法院回复称采纳检察机关的建议,同时加大某公司案件执行力度,争取早日结案。

  监督结果。本案恢复执行后,为让工人尽快拿到工资款,经检法及人社部门共同协调,该服装公司负责人与文师傅等4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于今年4月23日将拖欠六年之久的工资款全部偿还到位,该案宣告终结。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监督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时,充分行使调查权,实地调查被执行企业经营状况,并及时了解被执行人是否有其他执行案件及履行情况,以此来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而建议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在监督法院同时,将调查情况及时通报给行政机关,并向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集多部门之力,共同推动被终本的案件恢复执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编辑: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