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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说法】造假“伙伴”起内讧,检察机关“一窝端”
2021-12-17 17:30:00  来源:通检宣  作者:通检宣

  启东是全国知名的“电动工具之乡”,销售量约占全国六成,一些制假、售假的不法分子也想从中分一杯羹。家住启东市近海镇的朱某就是这样一个例子,却不想因被“合作伙伴”告发露了馅儿。近日,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检察院以朱某等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回顾

  2020年5月,被告人朱某了解到某知名品牌电动工具销路好,便找到在该公司打假部门工作的表弟季某、朋友黄某共谋“创业”。三人分工合作,采购制假配件、包装盒、标签纸,先后在上海崇明一农宅、启东市协兴港海鲜街仓库等地制作假冒该品牌注册商标的产品并对外销售。经查,三人的非法经营额达38万余元。

  广告商滕某是朱某等人的长期“合作伙伴”,受朱某委托非法制造印有案涉品牌商标的标签纸、说明书等共计约10万件。2021年初,因为滕某制作的一批假冒商标标识不能以假乱真,朱某拒不支付尾款并玩起了“失踪”。滕某通过物流单追踪到朱某的制假窝点并向警方报了案,牵出了这起“监守自盗”的假冒注册商标案。

  近日,在朱某、季某、黄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提起公诉的同时,经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通力协作,滕某也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立案侦查。

  检察官提醒

  创业有底线,法律红线不能碰。公民个人或单位团体要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他人的合法商标权益受法律保护,莫要心存侥幸,否则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消费者也要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从正规渠道购买商品,重视查验商品真伪,一旦发现假冒伪劣产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辑: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