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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办实事】启东:缓刑考验期多算一天也不行!
2021-05-14 09:07:00  来源:通检宣  作者:通检宣

  没想到检察院竟然这么细心,我一定积极改造,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回报社会……”日前,当社区矫正人员李晓秋(化名)得知江苏省启东市检察院帮他追回了一天的缓刑考验期后,既意外又感动。

  2021年初,江苏省启东市检察院对辖区426名社区矫正人员的资料信息进行全面排查。排查中,一名社区矫正对象的执行通知书上一处细节引起检察官注意。这名社区矫正对象叫李晓秋。2021年3月5日,李晓秋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某地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但该法院送达给启东市司法局的执行通知书上的缓刑考验期是2021年3月16日起至2021年11月16日止。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以月计算的刑期,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的前一日为一个月。因此,李晓秋的缓刑考验期应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止。也就是说,法院多算了一天。

  “错算一天,也是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不公平!”得知这个情况,启东市检察院检察长陈新建立即指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收集并核查该案的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判决书等全部法律文书;查证法院给司法局执行通知书的送达时间和其他入矫文书;到司法局了解李晓秋的入矫工作和教育矫治情况。调查中,启东市检察院同时确认了另外3名在矫对象的缓刑考验期也存在“多算一天”的情况。

  “除了考验期限期计算存在瑕疵,其他环节均规范合法。”2021年4月2日,启东市检察院就缓刑考验期计算错误问题及时向法院制发了《纠正违法通知书》,法院及时进行了纠正,同时还重新向司法局邮寄了此4人的执行材料。近年来,启东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对案件的精准监督,依法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刑事判决的正确执行,有力维护司法权威。

  编辑: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