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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知识产权的检察力量
2020-04-27 09:00:00  来源:南通检察

  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知识产权办案团队检察官们走进南通国际家纺城,向成品面料生产、花型设计等商户,宣传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了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司法需求,共商家纺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南通市是著名的“纺织之乡”,南通家纺已成为全国最大的家纺产业集群,是世界三大家纺中心之一。早在2013年,通州区检察院就在南通国际家纺城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逐步探索服务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检察路径。2019年,南通地区对知识产权案件施行三审合一试点改革,该院乘风而上,重点培育知识产权专业办案团队。目前,该办案团队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51件 136 人,起诉31件77人,所诉案件均获法院判决支持。

  注册商标被“技术处理”,办案团队给出专业意见

  “知识产权犯罪专业化、科技化含量高。我院办理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98%都是侵犯注册商标权案件。”通州区检察院知识产权专业办案团队负责人徐卫红表示,“中华”“苏烟”等品牌香烟、“茅台”“五粮液”等知名白酒以及家纺、医药耗材等领域著名商标都成为了被侵权对象。同时,商标品种繁杂、涉及领域广泛,犯罪分子作案手法也越发隐蔽,给检察办案工作带来较大困扰。

  2017年10月至2019年8月期间,朱某、周某在未经“安睡宝(国际)商业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海门市海门街道某租赁房屋内,自行加工、生产带有假冒安睡宝公司注册商标“安睡宝”以及“SOMERELLE”的被子、枕头、四件套等家纺产品,并通过淘宝网店售往全国各地,销售金额90余万元。

  朱某、周某提出自己所使用的是中文和英文组合商标,是一个新的商标,而该商标安睡宝公司未予注册,没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知识产权办案团队3名员额检察官对商标如何认定进行深入探讨。最终办案团队认为,安睡宝(商业)国际有限公司已注册“安睡宝”、“SOMERELLE”两个商标,虽然没有注册这两个中英文商标的组合图形商标,但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组合中,中英文商标右上角分别有两个R,这是注册商标的标志,证明使用的是两个注册商标,下面虽然加了一条曲线,无论是否作为一个独立的商业标识,与安睡宝公司的注册商标相比对,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

  “目前我们办理了许多像侵犯‘安睡宝’注册商标的案件,作案手法不再像以前一样简单对注册商标进行复制,而是作相关‘技术处理’,手法相当隐蔽,喜欢打法律和政策的‘擦边球’。” 江苏省检察机关先进工作者、南通市检察机关“十佳人才”顾艳霞是该院知识产权办案团队骨干力量,她表示,办案团队从‘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角度给出的相关意见得到了相关专家的认可,法院判决的支持,更为办理此类侵犯商标权案件提供了借鉴。

  

  同一行为不同认定,追加罪名获得法院支持

  是否属于被侵犯的注册商标需要专业化技术比对,涉案罪名的认定也要下一番专业的功夫。

  2017年至2018年3月,张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在未经博世电动工具(中国)有限公司及牧田(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和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员工在海门市东灶港镇某自建厂房内,以自行购买的零配件及包装盒、说明书,组装生产假冒“BOSCH”注册商标的6-100型角磨机以及牧田牌9555型角磨机,并对外销售。

  “在对该案进行审查起诉时,有这样一起犯罪事实引起办案组的注意。”徐卫红说,2017年10月,张某明知汤某生产的牧田牌0810型号的电镐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以每台170元的价格向汤某购买共计300台牧田款0810型号电镐,后以单价190元的价格向他人销售,销售金额达56950元。

  “张某的这次行为虽然也是在售卖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但这是他从上家购进假冒的电动工具再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这起犯罪事实应当涉嫌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徐卫红表示,该院果断追加罪名,并以张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两个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张某最终被法院数罪并罚后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万元。

  “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将会渐行渐远。”通州区检察院检察长黄凯东表示,在提升知识产权案件办案专业化程度的同时,该院已经出台《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加强涉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明确了包括落实涉企知识产权案件便民措施、探索对企业知识产权诉前保护等15项具体举措,逐步构建对企业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立体化检察服务体系。

  

  编辑:谢旺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