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县检察院针对未成年人案件特点推行新做法
2016-12-12 15:23:00  来源:海安检察  作者:海安检察
    近年来,海安县检察院在受理各类犯罪案件中发现未成年人犯罪现象依然存在,并占有一定比例,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该院党组高度重视,指导公诉部门针对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征、成因,进行认真的分析和调研,并就如何开展未成年人犯罪的公诉工作进行了一些思考,完善和健全相关制度,推行了一些新的做法:

 

  一是实行特别告知制度。为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该院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进行告知的时候,除告知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还增加了未成年人有关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如实交代案件事实等酌定从轻情节。同时在讯问未成年人时采取面对面的谈心方式进行,消除其紧张心理和抵触情绪,引导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二是推行迅速简约和优先保护制度。该院在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审理后,必须根据刑诉法的办案期限规定迅速进行,尽可能地缩短办案期限,简化办案手续,尽早地对案件的定性、处理提出检察机关的意见,以尽快结束案件的不确定状态。

  三是重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背景资料。为全面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背景,该院制定并实施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办法》,在审查起诉阶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进行调查,作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处理时考虑的一个因素,特别是量刑建议的依据。

  四是实施量刑建议规则。该院公诉人员综合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悔改表现及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犯罪原因等背景,提出从轻、减轻处罚或判处缓刑的建议,迄今为止,该院对未成年案件实施的量刑建议,大多被法院采纳,取得较好的效果。使得未成年被告人充分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真诚悔罪,树立重塑自我的信心。

  五是制定未成年人犯罪档案专门管理制度。该院公诉部门联合档案室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统一归口,规定合理的存档期限和销档条件,设置专门机构、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同时,建立前科档案保密制度,加强对档案的严格管理,不得泄露档案内容,除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借阅、复制、摘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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