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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说法】隐藏在民事案件中的虚假诉讼
2022-07-27 09:06:00  来源:通检宣  作者:通检宣

  近日,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助理孙贵斌走进FM97.0电台直播间,通过与听众分享真实的典型案例,介绍普通百姓在遇到虚假诉讼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何为虚假诉讼

  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构成虚假诉讼。

  #典型案例

  申请人丰某某因与朱某存在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7月诉至法院,并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对朱某名下的一套住宅进行了查封。保险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一份,承诺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由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朱某对丰某某的诉讼及保全行为不满,打算虚构该保全行为导致其正常的房屋买卖违约,赔偿了买受人定金损失为由,向丰某某主张损害赔偿予以报复。

  2017年9月,朱某找到朱某希冒充房屋买家,双方签订了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将合同签订日期人为提前至丰某某保全之前的2017年7月16日。朱某自导自演提供了1份营口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并书写了收到朱某希30万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购房定金的收条。朱某希又一并书写了3份日期不同的催交房通知书,朱某在被通知人处签字。上述房屋买卖合同、承兑汇票复印件、收条及通知书均作为证据材料提交法院。

  2017年9月,朱某希诉至法院,诉讼中朱某希称朱某已将其交付的30万元定金及20万元购房款予以退还,根据违约定金双倍返还罚则,朱某仍需给付其30万元,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判令朱某返还朱某希定金30万元。判决生效后,在未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朱某主动向朱某希银行卡转账28万元,朱某希又将该28万元转到朱某指定的银行卡上还给了朱某。

  2018年2月26日,朱某以上述判决作为损失“证据”诉至法院,主张因丰某某恶意保全致使其无法完成房屋产权过户产生违约损失28万元,要求丰某某给予赔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朱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支持了朱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朱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用丰某某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理赔款,支付了朱某的执行款288250元,丰某某个人承担了执行费4224元。

  #具体哪些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

  1.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2.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3.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4.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5.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6.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7.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编辑: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