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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风险防控】私设暗管违法排污,判刑!
2021-04-20 09:42:00  来源:通检宣  作者:通检宣

  以案释法

  预防胜于惩治。南通检察现开设 【涉企风险防控】专栏,以近年来办理的涉企案件为切入点,揭示企业经营中常见、多发的法律风险点,助力企业稳发展、避风险。

  今天的主题是污染环境风险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密集发生,造成的损失、危害和影响也是触目惊心,而在众多环保事故中,企业作为事故发生的高危主体,有哪些行为是经营中要加以注意和防范的,下面结合本地相关案例来一探究竟。

  某光源材料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

  某光源材料有限公司主要经营灯丝、灯泡制造、销售等业务。为了早日投产盈利,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和股东李某某决定,在尚未建造配套环境保护设施且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情况下即开工生产。可化丝工艺中会产生含有重金属的污水该如何处理,因没有处置配套设施,污水无处收纳。黄某某和李某某一拍即合,厂区西侧不是有个水沟,二人当即决定以偷埋暗管的方式将废水排放掉。自2017年至2018年年底案发,该公司将化丝车间产生的污水通过暗管排放至厂区西侧水沟,造成了严重环境污染。

  最终,某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及黄某某、李某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刑罚。

  检察官寄语

  广大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务必重视生产活动产生的有害物质处置,担起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切莫贪图一时节约成本,造成环境污染。

  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编辑:孙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