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把友情当爱情,再三邀请对方见自己父母,却被女孩拒绝,一怒之下便驾驶汽车撞向女孩。
家住海安曲塘镇的范某某,初中毕业便到东北出家做了“和尚”,纯粹是为了混口饭吃,并不是真正的看破红尘、皈依佛门。2017年10月的一天,范某某通过朋友的介绍认识了女孩王某,仅见了一面,范某某便喜欢上了这个女孩,工作之余便和王某通过微信聊天增进双方的了解,一边憧憬着美好的爱情,一边等待着水到渠成。可是没有想到,今年2月23日,王某发了一条称双方只是普通朋友的微信给范某某。可是范某某并未理会王某的这则微信,十天后,范某某从东北赶回南通,与王某见了一面,并送给王某一支价值500元左右的口红,3月12日,两人相约到到姜堰游玩,王某在商场为范某某买了一件近600元的上衣外套,又一起吃了一顿午饭。这样一来,让范某某更加肯定了自己与王某的情侣关系。当天晚上,范某某觉得双方父母见面的时机已经成熟,于是买好礼物,通知了自己的叔叔以及介绍人,做好了女友父母来家中的准备。
第二天早上,范某某通过微信告诉王某称已经租赁了两辆汽车,准备去接其父母到自己家中做客,但是范某某没想到的是王某拒绝了。被拒绝后,范某某一时觉得自己无法跟家人交代,便硬着头皮带着叔叔及介绍人找到了王某家。可是,一番了解之后,范某某发现王某并未曾向家里提起过自己交男朋友这件事情。王某家人得知后同意两人继续交往并告诉范某某双方父母见面的事情,等过些日子再说。并收下范某某一半的礼物。无奈之下,感觉丢了面子的范某某便借故准备离开,王某的母亲觉得过意不去,便让女儿请范某某等人到街上的饭馆吃饭,饭馆就在王某工作的奶茶店旁边。
吃完饭后,范某某就跟随王某到了她工作的奶茶店,并再三追问王某是否去他家中,都被拒绝了。范某某气急之下想强行带走王某,却被亲戚和介绍人劝说拦下。正当大家准备离开的时候,已经发动汽车的范某某打开副驾驶窗户再次问王某是否同意去他家,此时王某已经不愿搭理范某某。看到坐在吧台前表情冷漠的王某,心灰意冷的范某某见此行未能如愿,于是,为了吓唬王某,即将汽车头掉转,朝奶茶店狠踩油门,一下子将吧台往里面撞了有三四米远。致其租赁的汽车损坏,致王某所在的奶茶店内物品、电动自行车等损坏。致被害人王某腿部受伤,但伤情较轻。
冲动是魔鬼,范某某最终要为自己的冲动付出应有的代价。近日,海安县检察院对范某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在审查逮捕期间,有认为范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承办人认为认定故意杀人罪,量刑较重,本案并未造成轻微伤以上伤情,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故认定寻衅滋事较为适宜。
法条: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条【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