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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校园欺凌、护航未成年人成长” 江苏检察机关举行检察开放日活动
2017-06-13 11:11: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作者:通检宣

  5月26日,江苏省检察院、常州市检察院邀请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市人大、团市委、市教育局、市妇联等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以及师生代表、媒体记者,走进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参加主题为“防治校园欺凌、护航未成年人成长”的检察开放日活动。当天,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小橘灯”工作室团队还应邀赴最高检,面向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届人士展示了该团队近年来在未检工作方面取得的成绩。

  嘉宾们参观了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小橘灯”维权吧,观看了检察机关精心制作的“防治校园欺凌”主题展板、全国检察开放日工作宣传片。随后,由江苏省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王冠军通报了全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积极参与校园欺凌专项治理、护航未成年人健康平安成长的工作情况及8个典型案事例。

  工作情况

  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是关乎国家、民族未来的长久问题。近年来,中小学生欺凌现象不时进入公众视野,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党和国家高度重视。2016年上半年,党中央、国务院分别下发了工作意见,专门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和防治校园欺凌提出要求,作出部署。下半年,教育部、最高检等9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最高检和教育部还联合开展了“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活动。今年3月份,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全省“校园欺凌”的预防措施和处理措施。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按照高检院工作部署,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积极参与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切实增强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工作力度,护航未成年人健康平安成长,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公正办理校园欺凌犯罪案件

  一是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校园欺凌犯罪案件,坚决依法惩处,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震慑和教育警示作用。去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涉嫌校园欺凌违法犯罪嫌疑人133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00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452人,经审查,提起公诉329人。二是对于罪行轻微、真诚悔过、初犯偶犯的涉罪未成年学生,依法从宽处理。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对罪行轻微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羁押,容易造成交叉感染和重新犯罪,因此工作中我们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羁押和刑事处罚对未成年学生的不良影响。2016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引导此类案件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33件,作出不批捕决定34人,不起诉62人,在保障被侵害人权益的基础上,尽力修复受损社会关系,消除因校园欺凌造成的不良影响,使涉案学生能够尽早恢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三是依法严厉打击组织、教唆、胁迫、引诱、帮助中小学生实施校园欺凌违法犯罪的成年人。去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该类犯罪嫌疑人23人,提起公诉50人。

  二、深入贯彻双向保护原则,充分保障被侵害学生权益,积极开展教育挽救涉罪学生工作

  一是推进专业化建设,依法充分保障被侵害学生和涉罪学生的合法权益。全省有333名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掌握心理学知识的未检检察官,其中有136人取得了国家专业心理咨询师资格,88人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涉及校园欺凌犯罪案件全部由这些专业人员办理。常州、淮安市院还推动当地公安机关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苏州、无锡等地单独或联合公安机关建立“一站式”未成年被侵害人询问中心,避免因重复询问给未成年被侵害学生造成“二次伤害”。二是加强协作,全力做好被侵害学生综合救助工作。与公安、法院、司法、民政、教育、卫生等政府部门以及团委、妇联、关工委、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团体等社会组织紧密协作开展救助活动。2016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对被侵害学生开展法律援助45人次,提供心理疏导91人次,帮助身体康复32人,开展司法救助19人。南京、徐州、宿迁等地积极推动检医、检律合作,对于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学生,开通优先诊治的“绿色通道”,提供身体康复和专业心理干预,配备女律师援助。泰州市姜堰区院与民政部门联合出台了《刑事案件未成年人救助实施办法》,针对被侵害学生监护、生活、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针对性施策,有效帮助他们走出阴影、健康成长。三是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将对涉罪学生帮教工作贯穿于办案始终。2016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对此类案件中的涉罪学生开展社会调查276人,落实合适成年人到场130人,附条件不起诉49人,帮助他们顺利回归校园和社会。为提升工作效果,全省检察机关聘请了635名专业心理咨询师,形成一支专业心理疏导队伍,对所有此类涉罪学生进行心理测评,形成个性化帮教方案,再由未检检察官与司法社工、志愿者配合,设置专人专档,结对开展帮教;必要时把此类未成年学生安置在观护基地进行教育矫正,全省检察机关已联合企业、社区、社会公益组织等,建立了91个社会化观护教育基地。

  三、深入开展中小学校园普法工作,在源头上有效减少校园欺凌现象发生

  一是有序推进“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全省检察机关按照最高检、教育部工作要求,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选拔优秀青年干警,组建了98支300多人的巡讲队伍,以预防和抵制校园欺凌为重点,与省教育厅共同在省、市、县三级同步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努力促使中小学生增强法治意识,提高自护能力。截止目前,累计开展巡讲1412场,覆盖1305所学校、130余万名师生,部分区域、学校的在校生违法犯罪情况明显好转,南京等地抽样数据显示,职业学校学生平均违法违纪率从往年的3%左右,降至不足1%。二是创新形式载体提升普法工作效果。各地检察机关从未成年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入手,积极创新载体、丰富内容,探索多角度的普法模式,构建充满活力的普法课程。盐城、无锡、镇江、宿迁、连云港、扬州等地借助排演法治情景剧、演讲征文比赛、国旗下宣誓、成人礼等形式开展校园普法。各地还十分注重利用“互联网+”和传媒平台加强校园欺凌预防工作,目前全省已经建立相关主题“两微一端”83个,制作推送影视剧、微电影、微视频等新型法治教育作品100余个。淮安市院通过微信平台,以中小学生喜爱的孙悟空为原型,推出“大圣说法”系列普法漫画,正面宣传防治校园欺凌典型案例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知识;睢宁县院通过广播电台(FM93.1)开通专门未成年人普法栏目,定期邀请公益人士、学生等参与广播,覆盖人群已达140余万人。三是建立健全法治教育长效机制。全省检察机关在共建法治教育制度中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推动完善长效型、常态化校园普法工作格局。徐州、南京、无锡、常州等地检察机关单独或通过检校合作开发法治教育教材和法治教育示范课程。镇江市检察机关开发《青少年法制教育课程》,制作成光盘免费提供给全市226所小学使用。扬州市院积极推广“法治课间餐”活动,利用点滴时间向在校学生宣传安全自护等法律知识,提升守法意识。南通、泰州、淮安等地组织精品普法课程评比,对德育老师进行培训,有效提高学校法治教育水平。全省检察机关共有706名检察官担任了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建立了121个体验式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基地。

  四、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推动构建防治校园欺凌保护屏障体系

  一是着力推进平安校园机制建设。2016年以来,各地检察机关针对司法办案中发现的校园安全问题,发出134份检察建议,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堵漏建制、积极整改,织密扎牢防治校园欺凌的保障网。江阴市院办案中发现个别学校因疏于管理,致使学生在课堂上违法犯罪,深挖学校在校规校纪管理等方面漏洞,制发检察建议,及时追踪整改,使校园环境得到明显改善。苏州吴江区院根据多起在校生聚众斗殴案件,梳理校园安全方面的薄弱环节,以检察建议方式提出预防再犯的具体措施,防止了校园欺凌和暴力进一步发展。二是积极参与校园环境综合治理。全省检察机关积极参加整顿校园周边环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扫黄打非”、净化网络秩序以及整治校园周边网吧、酒吧、KTV等场所容留未成年人消费等专项行动,努力清除校园欺凌和暴力发生发展的空间。全省检察机关还根据案件审查办理情况,综合分析隐藏在案件背后的深层次问题,提出治理建议,为推进社会综合治理建言献策。2016年以来,共向党委政府和人大机关报送风险研判综合报告36份,为领导机关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南京市院对三年来办理的校园暴力案件进行分析,提出的对策建议被《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直接吸纳,为健全完善防治中小学生欺凌法律规定发挥了作用。泗洪县院针对在校女生被性侵多发现象,研判学校管理、社会治安、家庭监护等诸多风险,提出对策,引起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形成全县校园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三是推进社会化工作体系建设。校园欺凌问题是一个社会现象,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各方力量齐心协力加以防治。近年来,在省检察院的有效组织下,全省检察机关连续开展“护苗行动”,注重整合内外资源,吸纳社会力量,积极履行防治保护职能,推动建全完善防治校园欺凌社会化工作体系。常州、无锡、泰州等地检察机关针对校园欺凌案件中监护人监护教养失职情况,联合教育部门积极探索开展亲职教育,帮助家长改善家庭教育环境,提高监护能力,形成防治合力。常州市新北区院注册成立了公益组织“小橘灯公益法律服务汇”,检察机关、共青团、妇联和民政部门合力,采取社会化运作途径,常态开展丰富多彩的青少年学生普法和维权活动,已经成为全国检察机关知名品牌。

  下一阶段,全省检察机关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工作部署,认真分析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采取更加扎实有效的措施,为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贡献更大的力量,护航青少年学生平安健康成长。

  典型案事例

  之一:

  “宽严相济”依法公正处置校园团伙欺凌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4年开始,无锡市某学校学生陈某(16周岁)因在校期间伙同其他学生多次斗殴、向同学发放高利贷,入学仅一个月便被学校处分,退学混迹社会。后陈某等人招揽多人成立团伙“龙兴会”,成员达50余名,多数为15岁至20岁的在校学生。陈某等人多次组织团伙成员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涉及该市8个中学的100余名学生,严重破坏了学校的教学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引起普遍关注。2016年4月,检察机关受理此案后,及时开展审查和调查工作,逐一甄别39名涉案人员的情况,对陈某等21名首要分子或积极参与者,依法提起公诉,保持对校园欺凌犯罪高压态势;对犯罪情节情节轻微,能够真诚悔过以及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其他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成年在校学生,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检察机关还会同公安民警、团委干部、社工组织跟踪矫正,开展训诫教育和心理关爱活动,帮助他们建构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目前,这些未成年学生表现良好。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还就校园欺凌问题的治理预防向教育部门和学校分别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加强校园环境治理和法治教育。

  二、典型意义

  对于未成年人结伙实施的校园欺凌犯罪,如何在惩治犯罪和教育挽救之间寻求平衡,是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难点和焦点。本案中,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原因、情节和后果等具体情况依法处理、区别对待,分别给予不同的处罚,集中体现了“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之二:

  依法严厉打击成年人利用在校学生实施的

  校园欺凌案件

  一、基本案情

  2013年初,无业人员王波(男,34岁)通过网络聊天、电话联系等方式,认识了宿迁市某中学在校学生张某(女,15周岁),遂利用金钱引诱张某等人介绍本校学生与其发生性关系。张某等人平常即恃强凌弱,为了获得金钱,利用同学寻求“保护”或害怕被打击报复的心理,逼迫10多名同学先后多次与王波发生性关系,其中多名受害人不满十四周岁。案发后,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派员介入侦查,引导固定证据,并从快作出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决定,建议法院对王波判处死刑,对张某从严惩处。最终,两人因犯强奸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有期徒刑六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校外成年人引诱在校中学生实施严重校园欺凌犯罪的典型案件。检察机关对于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建议从重惩处,对于张某,尽管其实施犯罪行为时只有15周岁,但由于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也依法决定对其提起公诉,以严厉打击校园欺凌犯罪,形成强大威慑。

  之三:

  “双向保护”稳妥处理校园欺凌案件

  一、基本案情

  2016年2月,南京市某区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某(14周岁)和同班同学徐某某(15周岁)为琐事产生矛盾,被徐某某欺凌,遂找到同校学生阮某某(16周岁),请求阮某某帮助教训徐某某,并允诺给阮某某香烟作为报酬。事后,阮某某多次向李某某讨要香烟并提出更换香烟种类,李某某未按要求给付。2016年2月26日17时许,阮某某纠集同学黄某某(15周岁)、秦某(14周岁)等人将李某某带至学校附近一块空地上,掌掴李某某并进行侮辱。在此过程中,李某某拿出事先准备的刀具连续捅刺对方进行反击,刺中秦某左胸部一刀,致秦某当场死亡。

  案发后,被害人父母情绪激动,声称将报复被告人及其家人;而嫌疑人李某某出现心理应激反应,无法回忆案发经过。检察机关安排专业人员对李某某开展心理疏导,引导其深刻反思错误。同时多次召集双方父母商谈促成和解,还为被害人申请司法救助,成功劝慰被害人父母放弃过激举动。最终,检察机关提出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并获法院认同,被告人李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案件办理结束后,检察机关推动教育局在该区中小学范围内开展校园暴力专项治理活动,并全面调研南京市校园暴力案件情况,形成全市校园暴力案件调研情况报告,提出合理化对策建议被即将施行的《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所吸收。

  二、典型意义

  “双向保护”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当涉案双方均为未成年人时,既要注重对被害人的全面保护,也要注重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理解和关注被害方的不幸遭遇,综合采用救助、和解等多种手段,有效化解被害人父母的激愤想法;同时开展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切实教育挽救了涉罪未成年人,使得案件得以顺利处理,达到了“双向保护”的目的和效果。此外,检察机关还结合办案,深入研判风险,促进校园安全综合治理,为地方立法提供有效建议,提升校园暴力犯罪预防的长期效果。

  之四:

  综合救助未成年被害人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月19日,淮安市某县职业学校学生雷某某(16周岁)因琐事,持匕首将同学柏某某(16周岁)胸部捅伤。经鉴定,柏某某胸部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柏某某的父亲常年在外打工,母亲无业,家庭收入微薄。而雷某某家庭无任何赔偿能力。被害人的先期治疗费用60000元也主要靠借钱支付,后期还需较大数额治疗费用,柏某某的家庭生活因此陷入困境。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为柏某某申请救助金20000元,缓解燃眉之急。同时积极与学校沟通,帮助减免学杂费用,指派专业人员与柏某某保持联系,了解其学习生活情况,鼓励其积极向上,直至柏某某恢复正常生活。

  二、典型意义

  在校园欺凌犯罪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不仅遭受身体上、心理上的伤害,有的还要面临经济上的压力。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被害学生的实际情况,综合采用多重救助措施,帮助其恢复正常学习生活,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之五:

  禁止令构建校园安全保护屏障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月,常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陆某某(16周岁)犯抢劫罪,并采纳了检察机关对陆某某适用禁止令的建议,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学校及周边200米区域。陆某某原本是江苏省某技师学校学生(案发时已退学),与他人在学生宿舍及校园周边,采取语言威胁、拳打脚踢及搜身等手段,劫得同学韩某某(16周岁)人民币100元,并致韩某某全身多处多发性软组织损伤。案发后,陆某某投案自首。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期间,对陆某某启动了调查机制,实地走访其家庭、学校、同学,发现陆某某性格冲动易怒,退学后长期在学校周边强拿硬要,动辄对同学打骂,给其他在校学生造成了极大的心理阴影,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禁止令的建议。在陆某某缓刑考验期间,检察机关以“智慧司法”社区矫正监管系统的手机定位功能为依托,定期与陆某某的社区矫正干部沟通,查阅每周思想汇报、调取实时定位信息、指导社区公益劳动,有效实现禁止令的刑罚执行监督。经过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和跟踪帮教,陆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未出现违反禁止令的情况,并且顺利成为汽车维修厂的技术工人。学校学生也逐渐消除了心理阴影,回归正常的学习生活。

  二、典型意义

  宣告缓刑可以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特定区域。本案中,检察机关提出了适用禁止令的建议,并落实了对禁止令的执行监督,不仅对涉罪未成年人做到了“安全隔离”,帮助他消除阴影、重返社会,而且对校园及周边环境进行了“有效净化”,更对在校学生实现了全面保护。该事例入选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积极参与防治中小学欺凌和暴力十大典型案事例。

  之六:

  “小橘灯夏令营”法治护航平安校园

  一、基本情况

  2014年以来,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联合区公安局、教育文体局等部门结合办案情况,针对性开展以预防校园暴力、欺凌为主题的“小橘灯法治夏令营”。三年来,全区先后共有3万余名中小学生及家长从中受益。

  2014年,针对校园暴力事件频发现象,该院推出“反校园暴力”主题法治夏令营,设置“一战到底”法律知识闯关、无领导小组讨论等环节,激发学生思考热情,提升法治教育效果。2015年,面对儿童性侵案件高发、自护教育缺失等问题,该院推出“防性侵,小橘灯在行动”主题法治夏令营,以安全自护舞蹈等形式强化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并在辖区开展防性侵家长课堂巡回宣讲活动。2016年,该院针对校园欺凌问题,开展“远离校园欺凌”主题夏令营活动,引入国学老师以德育人,举办“反校园欺凌小橘灯杯”书画征文大赛,邀请特警教授自护技能,多渠道传播校园欺凌防护知识。

  二、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犯罪,事先预防远比事后惩治更重要。“小橘灯法治夏令营”利用重要时间节点,丰富法治教育形式和内容,充实青少年的暑期生活,在娱乐中提高青少年法治意识,补齐学校法治教育短板,在预防校园违法犯罪、营造健康校园环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14年,该事例入选全国未检工作创新事例;2016年,被评为全国未检优秀品牌;2017年,成为高检院工作报告中五个优秀未检团队之一。

  之七:

  绿黄红三级预警打造安全和谐校园

  一、基本情况

  2014年2月,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联合教育部门面向辖区193所学校,出台《吴江区保护在校未成年人“绿、黄、红”三级预警机制实施方案》,涵盖所有大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包含“涉嫌犯罪监控预警”、“受害监控预警”、“犯罪预防教育”、“保护宣传教育”等内容。一是发生校园欺凌等学生涉罪案件,检察机关第一时间向涉罪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所在学校送达《个案监控预警》,提出案后跟踪帮教、心理矫治等专业性意见,实时跟进、掌握动态。二是每年由检察机关对在校未成年人涉罪0件、1-6件、7件及以上的学校,分别出具绿色、黄色、红色《年度监控预警报告》,报告情况作为学校评先评优一票否决依据和“省级平安校园”申报条件,以此督促辖区所有学校加强对在校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三是依托驻校检察官工作室,在辖区所有学校开展以反校园欺凌为内容的青少年模拟法庭大赛、“向校园欺凌说不”大型法制宣讲、法制四格漫画比赛等,有效减少校园欺凌案件的发生。

  二、典型意义

  “绿、黄、红”三级预警机制让检察机关迅速介入校园欺凌案件,通过个案预警、跟踪帮教、心理矫治、预防宣讲等系列举措,形成检察机关、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家长的合力。2015年以来,该区所有学校实现零发案,三级预警机制发挥了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的积极作用。

  之八:

  网格化探索防治校园欺凌长效机制

  一、基本情况

  为解决防治校园欺凌中的学校教育、社会治安、家庭监护三者衔接问题,宿迁市检察机关探索建立“家庭、学校、社区”网格化防治体系。一是联合教育部门、学校深化“检校共建”,定期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提高在校学生法治意识;联合公安、工商、教育等部门开展校园周边环境整治活动,清理整顿学校附近网吧等文化娱乐场所。二是与部分学校联合试点开办“家长学校”,着重提升家庭防止校园欺凌的能力,发挥家庭在未成年人成长中的基础作用。三是与村居委会联合实行“代管家长”制度,组织女性检察官志愿者担任乡村留守儿童的“代管家长”,对留守儿童实行“一对一”帮扶,担负监管职责;由乡镇检察室牵头,联合村居两委建立“关爱辅导站”,动态掌握留守儿童情况,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社区网格架构。

  二、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联合相关部门,通过强化家长法治意识、学校教育职责、社区关爱机制,实现了家庭监护、学校教育、社会治安的有效衔接,建立了对未成年人的立体保护体系。

  编辑:郭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