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的一天傍晚,张某某从店里出发准备回家,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一个交叉路口时,一个晃神,撞上了一辆电动自行车,致被害人严重大失血死亡。8月底,该案移送海门区检察院审查,因张某某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检察机关决定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近日,海门区检察院在交通警察大队对包括张某某在内的3名交通肇事案被不起诉人进行集中宣告、训诫,邀请公安民警、律师、在场群众进行见证。承办检察官宣布了不起诉决定,明确告知他们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态度较好,故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并从交通肇事行为的危害性、作出不起诉的理由、应当吸取的教训等方面予以训诫,希望他们能从中吸取教训,珍惜检察机关给予的机会,提高守法意识,避免重蹈覆辙。公安民警和律师也分别对被不起诉人开展法治教育。
“感谢检察机关给我重新改过的机会,这段时间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疏忽大意引发的严重后果,以后一定遵守交通规则,开车集中注意力,绝不分神。”训诫现场,张某某等人表示将牢记此次教训,坚决不做任何触犯法律的事情。
经与公安机关对接,海门区检察院将该3名被不起诉人分别安排至相关公益岗位,连续三周担任交通劝导员,每周志愿服务三次,每次四小时,进一步引导被不起诉人增强社会责任感,深刻认识遵守规则的重要性。
“此次交通肇事案件不起诉集中公开宣告,严格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公开听取意见,公开释法说理,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也提升了检察机关工作的透明度、执法公信力和法律监督的权威性。”承办检察官之一、院党组成员朱卫介绍道,“通过类案集中训诫、普法教育、志愿服务,有助于让被不起诉人从内心深处认识到错误,从源头减少再犯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