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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办实事】海安:成功促成一起交通肇事案刑事和解
2021-04-08 09:25:00  来源:通检宣  作者:通检宣

  检察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海安市检察院在认真开展教育整顿学习教育的同时,着眼工作实际,帮助群众解难题、办实事,全力推动队伍教育整顿走深走实。

  近日,海安市检察院成功促成一起交通肇事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

  2020年10月4日3时许,钱某某驾驶超载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与周某所驾小轿车发生碰撞,至周某当场死亡。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钱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承担次要责任。

  该案移送海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多次联络钱某和周某家属详细沟通案情,得知双方均有和解意愿后,遂将该案移送该院刑事和解室调解。

  该院刑事和解室人民调解员周进、汪裕宇主持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双方当事人最终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钱某在案外补偿周某亲属6.8万元。3月26日,在两名人民调解员的见证下,双方签订了刑事和解协议书,周某亲属出具了谅解书。

  背景介绍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刑事和解中的重要作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加大亲属邻里间轻微刑事案件调处力度,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20年8月,海安市人民检察院、海安市司法局、海安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会签《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见》,在该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挂刑事和解室牌子),承担人民调解与刑事和解工作。

  刑事和解平台启动后,该院依托平台办理刑事和解案件4件,促进了一些轻微刑事案件矛盾纠纷的化解,维持了社会稳定。

  法律小课堂

  哪些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①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②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和解程序。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应当同时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①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

  ③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④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

  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在扎实推进队伍教育整顿的过程中,海安市检察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过程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将教育整顿每一项工作举措落实在司法办案各环节,教育引导全体干警切实将学习成果转化为敢于担当、主动作为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编辑:孙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