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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南通检察两案例入选全省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情况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
2022-12-07 09:05:00  来源:通检宣  作者:通检宣

  12月1日

  江苏省检察院召开全省检察机关

  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情况

  新闻发布会

  发布8个典型案例

  南通检察机关2个案例入选!

  典型案例一:

  落实异地未成年人帮教挽救

  助力其重塑自我回归社会

  承办单位: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刚满16周岁、家境十分贫穷的范某、钟某、刘某三人结伴离开家乡贵州来到海安市寻找谋生的机会,因长时间未找到合适的工作,身无分文的三人便走上了盗窃之路,先后四次窃得电动车四辆和摩托车一辆,共计价值人民币13000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了被盗车辆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7月16日,案件移送南通市某检察院审查起诉。经社会调查发现,三名未成年人均从小父母离异且远赴外地打工,由祖父母抚养,初中辍学,因文化水平低,认知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均养成了不良的行为习惯。委托当地司法机关开展户籍地社会调查,评定意见是三人不适用社区矫正,联系其父母亲后均表示无力监管。三人盗窃数额较大,又无监管条件,本案符合起诉条件。但进一步审查发现,其盗窃动机是解决生存所需,归案后真诚悔罪,虽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但有挽救必要,依照刑法第282条之规定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2020年7月29日,检察机关在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等意见后,宣告对三人附条件不起诉,并设置六个月的考验期。

  三人在海安没有居所、没有亲友,帮教是个难题。检察机关经多方努力,后在辖区民警的帮助下,落实了一家富有爱心的服装加工企业作为帮教基地,三人边学习技术边接受帮教考察,一举两得解决了食宿和帮教场所难题。

  检察官设置了“每月一次书面报告、离开所在企业要报经批准”等四项监管条件。组建了由检察官、关工委、公安人员、帮教社工、心理老师、爱心企业师傅组成的帮教团队,各司其职。建立微信群,对帮教情况进行实时沟通调整。所在企业由专人边教劳动技能边教勤劳才能致富的处世之道。检察官每周两次上门面对面进行帮教,心理咨询师适时进行心理测评和疏导,关工委老干部以“代理家长”身份结对帮扶,公安、妇联、义工联等自发为三人送来生活必需品。六个月考察期满,考察帮教小组一致认为,三人在考察期间能够严守管理规定,自觉接受帮教,三人不仅没有实施任何不良行为,还努力劳动,掌握了服装裁剪、整烫技术,所在企业对三人的表现也予以充分肯定,分别给予了7000元至17000元的劳动报酬,综合评定全部通过考察。2021年1月29日,检察机关依法对三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近年来,异地未成年人流动犯罪多发。检察机关没有因无帮教条件而“一诉了之”,而是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原则,发挥附条件不起诉的作用,创造条件开展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实现教育挽救的目标。帮教过程中,借助爱心企业等社会资源,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学习掌握工作技能,树立按劳取酬的理念,增强他们回归社会后的生存能力,阻断其再犯罪的心理动机,重塑美好人生。

  典型案例二:

  一家三口齐涉罪

  分层处理促和谐

  承办单位: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15年以来,齐某甲与妻子吴某某通过他人购买含有酚酞成分的散装减肥片剂及包装盒、标签贴等,安排员工灌装、贴标、塑封,自行包装成品名为“果缘康”、“纤秀丽颜”的减肥产品,共同将该产品向江苏如东、泰州等地美容店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1万余元。2021年5月,因如东县市场监管局例行检查发现,“果缘康”、“纤秀丽颜”等减肥产品均检出酚酞成分而案发。立案后,侦查人员遂对相关场所进行搜查,2021年6月2日,齐某甲、吴某某的女儿齐某乙在得知公安机关对其父母的办公场所、仓库进行搜查时,连夜将部分桶装片剂转移隐匿,导致公安机关未能及时查扣。

  2021年7月2日,公安机关以齐某甲、吴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二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大且在案发前多次提醒下线美容店主藏匿涉案产品,存在妨碍案件侦查的可能性,有逮捕必要,故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齐某甲、吴某某。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职权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涉案人员均已到案,相关证据收集固定,鉴于齐某甲系犯意的提起者和生产、销售行为的主要实施者,应对其继续羁押;吴某某协助丈夫推广销售减肥产品,系从犯,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愿意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赔偿要求,可对其取保候审。通过听取辩护人意见,检察机关了解到吴某某母亲年迈多病亟待照料,女儿齐某乙虽被取保候审,但精神抑郁、消沉,最终决定对吴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使其回归家庭,安抚照顾家人。

  食品安全关乎国计民生,为贯彻落实食药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检察机关对齐某甲、吴某某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依法判处齐某甲有期徒刑实刑,吴某某有期徒刑缓刑,同时判令二人交付赔偿金,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发出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勿食用涉案减肥产品。考虑到齐某乙为帮助父母逃避侦查而隐匿涉案罪证,系人伦常情,且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配合公安机关查扣其隐匿的涉案物品,未造成妨碍司法活动的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可不需要判处刑罚,检察机关依法对齐某乙作出不起诉决定。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家庭成员如因犯罪全部被判实刑,不仅将导致家庭破碎,甚至可能产生社会治理隐患。检察机关办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涉罪的案件,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兼顾家庭社会和谐稳定:对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的家庭成员当捕则捕、当诉则诉,从严处理;对具备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条件的家庭成员,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提出宽缓量刑建议。

  编辑: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