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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典型案例
2022-09-06 09:25:00  来源:通检宣  作者:通检宣

  黄某某盗窃案

  ——认罪认罚后无正当理由上诉,检察机关依法抗诉取消从宽量刑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被告人黄某某先后至南通市通州区、海门区等地窃得3辆电动自行车,累计涉案金额人民币4164元。

  海门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依法告知黄某某享有的权利义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及认罪认罚后反悔的法律后果,同时向其开示了监控视频、鉴定意见等证据,详细说明了本案量刑情节和依据,提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的从宽量刑建议。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具结书。2021年4月12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21年4月21日,黄某某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海门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建议增加刑期三个月。2021年6月30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采纳抗诉意见,依法增加有期徒刑三个月。

  典型意义

  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检察机关要加强释法说理,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要求和无正当理由上诉的法律后果。对于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上诉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出抗诉,建议法院取消从宽量刑,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吕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依托侦协工作机制,规范高效办理认罪认罚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吕某某因与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被海安市人民法院判决偿还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205605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吕某某有履行能力而一直拒不执行前述判决。2021年8月12日,海安市公安局对其立案侦查。海安市检察院派驻政法一体化办案中心检察室在提前介入该案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公安机关督促吕某某积极筹款履行生效判决,在5日内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12月21日,海安市检察院受案后经快速审查,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该案具体情况,拟定“有期徒刑七个月”的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见证下,吕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2021年12月23日,海安市检察院以吕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海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当月25日,海安市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该案,当庭作出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这个案件从移送审查起诉到判决,仅用时5天。

  典型意义

  依托派驻执法办案中心检察室,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的工作合力,实现集中受理、集中讯问、集中起诉的办案“一站式”流转,实现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认罪认罚案件的快速规范办理,极大提高了刑事诉讼的效率。

  曹某某等5人贪污案

  ——结合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态度,兑现不同的从宽政策

  基本案情

  曹某在担任如皋市某局局长期间,伙同该局副局长戴某、副局长苏某、监督检查科科长张某,及该局聘请的项目监理负责人徐某,于2016年至2019年,经事先共谋,利用曹某等人职务上的便利,由徐某向工程施工老板收取加密检测费、工程质量违约罚款共370万元后瓜分。其中,戴某、张某、徐某参与全部作案,侵吞370万元,分别分得120万元、80万元、40万元;曹某、苏某参与作案3起,侵吞280万元,分别分得70万元、60万元。

  2020年3月18日、4月9日,监察机关分别将曹某等5人移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曹某、徐某均能稳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而戴某、苏某、张某三人陆续翻供,拒不供认犯罪事实。

  结合曹某等5人的犯罪情节及不同的认罪认罚态度,如皋市检察院分别建议对曹某某、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和四年;对戴某、苏某、张某分别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八年至九年、十年至十一年的量刑建议。

  2021年5月31日,如皋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意见,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曹某、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和四年;戴某、苏某、张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八年九个月、十年三个月。

  判决后,曹某、徐某未提出上诉;戴某、苏某、张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后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对于共同犯罪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应通过认罪认罚制度来区分情况、区别对待,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认罪认罚、真心悔罪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做到当宽则宽,在最大化从宽幅度内区分量刑,让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真心感受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红利,分化瓦解同案犯建立起来的攻守同盟。对拒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在综合考量犯罪情节的基础上,提出差异化的量刑建议,从严惩处,起到打击犯罪与警示教育相结合的作用。

  李某某盗窃案

  ——发挥法律帮助实质化作用,依法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0日凌晨2时许,李某某在如东县掘港镇某车棚,窃得电动三轮车一辆,用于日常收废旧使用。经认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648元。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审查起诉阶段,值班律师表示对案件事实与证据无异议,但结合李某某的犯罪动机、家庭情况等,认为情节轻微,希望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在充分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基础上,检察机关与值班律师共同至李某某居住地进行实地走访,了解到李某某创业失败后因身体原因一直就业困难,案发前靠捡拾垃圾维持生活,此次盗窃为初犯,且盗窃的三轮车用于日常捡拾垃圾。案发后,因担心自己犯罪对孩子造成不利影响,李某某的抑郁症状有所加重。审查后,承办检察官认为李某某虽构成盗窃犯罪,但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且具有主动退赃退赔、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采纳值班律师意见,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需要刑罚处罚。2021年8月26日,如东县检察院对李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作出后,检察机关联合值班律师,安排李某某到指定社区参与公益服务,多次与李某某谈心交流,鼓励其多与社会接触、多与人交流。目前李某某的生活已逐渐步入正轨。

  典型意义

  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对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具有重要作用。检察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值班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主动听取值班律师意见,有效开展控辩协商。对值班律师合理的意见,检察机关应当予以采纳。同时,检察机关应当探索建立法律帮助延伸机制,联合值班律师做好相对不起诉后的跟踪帮教工作,共同助力被不起诉人回归社会。

  编辑: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