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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宣传周】典型案例⑦:朱某某、季某某等4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2-04-29 17:41:00  来源:通检宣  作者:通检宣

  案件事实

  2020年5月起,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与江苏某机电工具有限公司打假专员被告人季某某共同商议,在未经该公司授权许可下,共同出资制造、销售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电动工具。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21年2月底,朱某某的母亲蔡某某明知朱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仍先后出资3万元。朱某某、季某某的非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36万余元,黄某某、蔡某某参与的非法经营额分别为14万余元、22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通过证据开示、亲情感化等促使季某某认罪悔罪,后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对季某某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

  (图为季某某经证据开示、亲情感化后认罪认罚)

  审查起诉阶段,从犯蔡某某认罪态度多次反复。承办人多次耐心释法说理,打消其疑虑,促使其认罪认罚,后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向行政执法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其行政处罚。

  针对打假专员“监守自盗”等反映出的案涉企业管理问题,通过实地调研、类案总结等,制发法律风险提示函,帮助企业防范风险。

  人民法院采纳该院量刑建议,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季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同时宣告禁止令。目前,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对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捕后跟踪中综合运用证据开示、亲情感化促使其认罪认罚;对案件证据已经固定、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的,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对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因不了解法律政策,有所顾虑,态度有反复的犯罪嫌疑人,通过释法说理,促成认罪认罚。

  针对案件中反映出的企业管理问题,主动履职,延伸触角,通过普法宣传、风险提示等,指导企业查疏堵漏,提高自我保护和自主维权能力,为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编辑:纪明